抵押

抵押(Mortgage)

抵押的定義

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爲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爲。提供抵押財產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爲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爲抵押物債權人則爲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爲抵押權,爲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爲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轉佔有,各國民法規定不一,在中國,凡以動產作抵押的,一般移轉佔有。國外民法中將對動產或移轉佔有而設立的擔保稱爲質押,而將不動產或不移轉佔有所設立的擔保稱爲抵押,中國未有此區別,統稱爲抵押。抵押一經設立生效,即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產生權利義務:抵押權人除了享有優先受償權外,有權佔有或監督抵押物,有權請求抵押人償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支出費用,並有權限制抵押人抵押物的處分,但抵押權人不取得對抵押物使用權抵押人則享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但須事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並有義務妥善保管自己佔有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擔保價值抵押人有再設定抵押的權利。抵押由於主債履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實現而消滅。

抵押的種類

  (一)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回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財產,如土地、房屋、各種地上定着物等;

  (二)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爲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財產

  (三) 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爲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四) 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權利的集合體作爲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

  (五) 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爲了同一債權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六)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擔保

一般,借款可以分爲“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兩種,而抵押就是屬前者。

有抵押借貸

抵押的物品可能是:

價值證券定期存款單、債券股票等。

房屋、土地、船只、飛機等。

貴金屬黃金、珠寶鑽石等。

按揭借款抵押品,若果過期不還錢,沒收抵品,或作拍賣,例如銀主盤。

無抵押借貸

借款不用抵押品,定期還錢,若果過期不還,只有追討,或者找擔保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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