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

什么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調整.


  勞務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勞務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家具制作等等。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买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發等等,勞動行爲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勞務合同是作爲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的區別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着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爲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幹預,爲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7)受國家幹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國家幹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勞務合同範本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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