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


目錄

1、 什么是合同條款

2、 合同條款的種類

3、 合同條款的基本特徵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


什么是合同條款

......


  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內務的根據。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合同條款的種類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填補漏洞。,〈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爲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4、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來責任的條款。


合同條款的基本特徵   (一)合同條款的整體特徵

  正文與附件作爲合同文本的整體結構內容時,它們共同表現出了以下三個特徵:結構均衡、適從交易、貫通全文。

  結構均衡特徵是指不論合同文本使用於何種交易,它的整體結構應是相互銜接,並且是相互補充的。相互銜接是指正文與附件之間存在的依據是有機相連,不是無故而生。其內容是互補性的,而不是重復的。通過互補對交易權利與義務進行完善與明確。

  適從交易特徵是指合同結構的簡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實際特徵而定的。換句話說,合同結構服從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復雜時,合同結構就復雜;反之,則簡單。

  貫通全文特徵是指合同正文與附件的文字用詞要語意一致,絕無絲毫異議。同時描述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在正文與附件中具有嚴格的一致性。該特徵決定了撰稿人或多個撰稿人的工作規範,尤其多個撰稿人存在時,對總審校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項特徵提出的問題若不能保證,談判就會失去目標或完成不了談判任務。即便表面上完成了談判,執行中也會重燃战火。


  (二)合同正文條款的特徵

  1、條款的性質特徵

  從其代表的意義上看條款性質,可以將合同所有可能的條款歸爲兩類四種。即,通用性或基礎性條款和特殊性或補充性條款兩類。在這兩類條款中又分別包括法律或利益條款(簡稱有價條款)、程序性條款。

  作爲理論和實際運用的參考,通過性或基礎性條款是指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它包括標的條款(有時同時以商品指標條款和經濟技術指標條款的形式出珊、價格條款(有時以價格條款和支付方式條款出現)、交付條款(有時以交付方式條款和交付時間條款出現)、驗收條款(有時分爲檢驗條款和接受條款)、生效條(有時分爲合同生效條款和合同終止條款),等等。

  特殊(補充)條款是指除上述五種基本條款外的可能使用的條款。例如,質量保證條款、保險條款、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條款)、適用法律條款、仲裁條款、原產地條款、稅收條款等。根據交易不同,補充條款還可以擴展,如許可證產品銷售範圍條款(亦稱領土條款)、防僞造條款、地質資料條款、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等。

  在上述兩大類條款中,各自均含有有價條款和程序條款。

  有價條款是指代表交易價值並法定交易價格的條款。在基礎性條款中,有標的條款和價格條款。在補充條款中,有質量保證、保險、免責、稅收等條款。但是,在有價條款的構成中,也有程序性的一面。例如,在價格條款中規定支付的貨幣、方式、時間等規定。它既有價值,又有程序性。該點揭示了在有價條款預測時,應該兼顧程序性的部分。

  程序性條款即規定交易的運行方式或規則的條款、在基礎條款中有交付條款、驗收條款和生效條款、在補充條款中有提成權的產生、會計及檢查、許可證產品的修改和改良等。在程序性條款中,亦含有有價條款的成分。當交付條款列出交付時間、包裝、嘜頭、租船訂艙、發運、保險和監裝等分條款時,其中的交付時間、保險和監裝條款,既具有程序性質,又有一定的有價性質。當驗收條款列出驗收標準,开箱檢驗、安裝、調試負荷、接收、不合理處理等分條款時,在驗收標準和不合格處理的分條款中就含有有價性質。而生效條款可列出生效條件、文本、修改、終止等分條款。其中生效條件和終止分條款就具有法律與利益相關的有價性質。

  2、條款的組合特徵

  由於條款各有自己的作用與內容,就決定了組合在一起時不可隨意而就。組合的特徵主要表現爲:體裁嚴謹和主從有序。

  體裁嚴謹的特點包括兩層含義。條款結構分量與用語分寸和合同表達的交易相符。條款結構分量是指根據交易的難易設定條款數量。如單項商品交易合同合同條款數量具有十一二條即可。而當復雜交易時,如成套項目交易合同可能需要有二十個條款以上。用語分寸,首先是指各條款的命名要貼切,以準確反映交易相關的環節。其次是指各條款的用語量要合適,能夠說明交易的內容即可,不要迷戀於文字遊戲。

  主從有序的特點反映了合同正文撰寫或談判的次序規則和主從規則。次序原則是指不論何種交易合同的撰寫和談判。首先要抓基礎條款。在不同的交易中,基礎條款的命名與內容可能有些變化,但其本質地位不應變。如標的條款在商品交易中可能表述爲,產品規格條款,而在許可證技術交易中則可能表述爲“許可證條款”。但是其作爲基礎條款的本質地位不變。主從規則是指條款間的關系有主有從。從整體上講,基礎條款爲主;補充條款爲從 主從次序決定了與條款的命名、定義相關的銜接。如基礎條款中的“標的條款”的命名發生變化或一旦定義後,其他條款應隨之而變。各條款本身也會隨着其定名將內含的段落進行排序,分出主從關系。在有價條款中,程序段爲輔。在程序條款中,有價段爲輔。若顛倒了主從關系,在條款之間、條款之中就會發生混亂,合同表意就不明,交易的法律框架就會坍塌。


  (三)合同附件條款的特徵

  1、附件結構特徵

  不論何類附件,在結構的形成上均有三個特點。與正文的呼應性,內容的翔實性和描述的準確性:

  1)與正文的呼應性。是指所有的附件均由正文命名而生。也同正文的條款相應配合,以對合同條款所描述的有關權利和義務進行補充。例如,標的條款中有“技術指標詳見附件”時,就必定會產生“技術指標附件”。當條款中有“具體程序和技術條件要求見附件”的說法時,就必然會產生“驗收條件附件”。

  2)內容的翔實性。由於撰稿人爲了將合同正文寫得簡明扼要,往往在正文中確定原則或目標。而具體的解釋與措施則由附件來描述。這樣合同中的某個條款就會擴展成一個獨立的附件,附件的篇幅長短不限,只要求說清楚問題。這樣,補充性的附件就顯得更加具體、更加詳細。

  3)描述的準確性。鑑於附件的技術性、政策性和金融性。當有文辭類附件對合同中的術語進行定義時,對附件內容描述的準確性有嚴格的要求。所以合同附件的準確性是必須充分予以重視的,有時比合同正文的準確性還重要。因爲當合同的條款引證附件時,合同條款“正文”的準確性是依附於附件的準確性的。沒有附件的準確性,合同正文的準確性也不復存在。

  2、附件倫理特徵

  不管附件的類別與形式,結構的繁簡,它們成立的理由除上述結構特徵外,還具有下述特徵:行業習慣、合同正文、價格條件。

  行業習慣特徵是指附件所言需符合行業通行要求。例如,繼電器是否要做硫化試驗、防鹽霧試驗。食品是否要經過檢疫,等等。這已不是賣家主觀同意與否的問題,而是行業規範中被公認的普通要求。

  合同正文爲據的特點是指附件所規定的內容必須與合同正文要求一致,尤其是目標的條件不能走形,降低條件。如合同目標是高純度的石英砂,而在技術附件的描述中降低了其純度,這就是與合同正文要求不符,或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了服務費,而在服務附件中通過分量的細化使正文中規定的服務費上升了,也叫與合同的正文要求不符。

  價格條件爲據的特徵是指附件所述的義務應與合同價格條款掛鉤即“一份義務,一份報酬”在價格條款確定後 附件所述的義務既不能多,也不能少;若要增多,就要加價;若要減少,就要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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