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


目錄

1、 什么是客運合同

2、 客運合同的法律特徵

3、 客運合同的效力

4、 客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客運合同(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什么是客運合同

......


  客運合同,即旅客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旅客爲此支付運費的協議。

  客運合同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屬即時清結的合同形式。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客運合同是一種較非凡的合同,他的運輸標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客運合同具有其非凡性。


客運合同的法律特徵

  客運合同運輸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客運合同的標的爲運輸旅客的行爲。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於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此,客運合同的標的即爲運輸旅客的行爲

  2、客運合同爲實踐性合同。客運合同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客運合同的效力

  客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爲:

  1、首先是旅客的義務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

  客票爲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承運費用收據。客票並非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它卻是證實旅客運輸合同的惟一憑證,也是旅客乘運的惟一憑證。因此,無論採用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承運,除非凡情形外, 不能無票承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 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 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的,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重的事項。 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重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爲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重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實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爲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线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假如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爲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實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客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後,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 間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解除合同,即變更客票記載或辦理退票手續。此種變更或解除被稱爲自愿變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客運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爲非自愿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 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线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引起的合同變更。在客運合同訂立後,承運人單方變更運輸工具的,應視爲一種違約行爲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旅客有權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無權向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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