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也稱法律扶助或法律救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合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及各區、縣均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各區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法律援助目的是確保公民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或弱勢處境而在法律面前處於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援助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是否建立起規範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可見,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是,國家以爲被援助對象(即受援者)提供經濟幫助爲途徑(減、免費用),達到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得以實現,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的一項國家法律制度。它是現代法制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法律援助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的特徵

  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徵: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爲或者是政府行爲,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爲,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爲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

  受援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了解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受援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