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什么是訴訟

  “訴訟”一詞,在外國有多種詞語表達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義是發展和向前推進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個案件的發展過程。


現代意義上的訴訟


  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作爲一種解決社會系統中利益衝突機制和一種專門法律活動,其主要特徵有以下四點: 

  (1)訴訟是一種有效的“公力救濟”方式 

  在社會系統中,不同社會主體(兩方或兩方以上)之間因利益衝突而引起的爭議和糾紛可能以多種方式解決:

  ①自行解決與和解。這是最常見的方式,就被損害權益的恢復和補償而言,這是不動用公共權力的“私力救濟”。 

  ②調解仲裁。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能及時可能採用的方式。其特點在於參與解決社會系統主體間利益衝突的第三方或新的一方的出現。該第三方或新的一方出現的目的,在於勸導發生利益衝突的各方消除對抗,提出爭議權益的處置和補償辦法,或對其做出裁決。但調解的基礎是爭議各方的自由意志,仲裁通常也是以爭議各方事前約定爲前提。 

  ③訴訟。它意味着對國家意志及法律權威的接受與服從。顯然,以訴訟這種強制性、權威性的手段實施“公力救濟”,一方面是由於私力救濟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於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因爲社會衝突的適當解決不僅關系個體權益,而且關系統治秩序和社會系統的整體利益,因此必須由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介入,以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強制力進行處置。公共權力的使用以及對訴訟結果的確認,往往使訴訟成爲一種合法的、最有效的、從而也是最終的衝突解決手段。 

  (2)訴訟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在這個意義上說,訴訟法也就是程序法。訴訟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其規範性,這種規範性表現在: 
  ① 訴訟請求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僅訴訟請求的根據必須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而且訴訟請求本身(如賠償損失、沒收財產、判處徒刑等)也是法律上所允許的。
 
  ② 訴訟還必須按照法律預先確立的具體程序進行。不僅是當事人,即便是法官也不能隨心所欲、恣意妄爲。 

  ③ 訴訟裁決的根據還必須是法律規範,任何與立法相抵觸的情理或道德規範不能作爲解決衝突的根據。這種法律規範性,正是訴訟作爲社會系統中利益衝突的重要解決方式所具有的完美形象和能夠被當事人及社會所接受認可的基本根據之一。

  (3)訴訟是一個運作過程 

  訴訟既是法治系統的一種結構形式,又是這一系統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和裁決、執行等。而對這一過程的推進,又是通過調查與辯論,對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爭議、對抗、妥協與裁決等多種法定的動態流程來實現的。構成要素的復雜性、程序化處理方式以及時間上的延續性,使得訴訟具有一定的運作成本。而這種訴訟運作的成本和訴訟裁決的權威性,使一項特定的訴訟雖然是一個過程,但卻不能反復運作。

  (4)訴訟基本上是一種三元結構系統 

  訴訟法上通常所說的“三方組合”實際上就是三元結構系統典型的“三元結構(Triad Structure)”模式爲:原、被告在法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於其間作爲權威的仲裁者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爭議和衝突。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這種訴訟結構爲適應社會衝突和訴訟爭議的實際狀況可能發生一些變形。如在中國的刑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是訴訟當事人,他與檢察機關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場同時充當控訴者。而在民事案件中,各國大都將有獨立利益的其他人列爲訴訟的第三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實際的爭議者就不限於原、被告兩方。當然,不管怎樣變化,三元結構仍然是訴訟系統中的基本結構模式,在訴訟關系和訴訟系統的運行方式中起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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