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

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爲


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提示與支付。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付款人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爲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爲付款提示的,才產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付款人一經持票人提示,即應付款;

  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即在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請求付款人作成拒絕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白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爲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持票人喪失的追索權僅限於其前手,而對於承兌人並不發生失權的效果。

  (2)支付票款。持票人付款人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後,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行爲。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籤收,並將匯票給付款人。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付款與出票人背書人的關系


  付款是付款人行爲,這與出票人背書人等償還義務的行爲不同;前者是支付票據金額行爲,並以消滅票據關系爲目的;後者則並不以票據金額爲依據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據關系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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