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存款



協議存款

協議存款开戶企業銀行約定好的達到一定存款余額時,銀行給予優惠存款利率,低於約定的余額,則按普通利率計算,一般針對大客戶的。

1999年10月,人民銀行批準中資商業銀行法人對中資保險公司法人試辦由雙方協商確定利率的大額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額3000萬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 年),進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嘗試。2003年11月,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可以开辦郵政儲蓄協議存款(最低起存金額3000萬元,期限降爲3年以上不含3 年)。

2000年9月,放开外幣貸款利率和300萬美元(含300萬)以上的大額外幣存款利率;300萬美元以下的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辦理郵政儲蓄協議存款事宜的通知

銀發(2003)218號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蓄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3年10月31日批復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與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辦理協議存款業務,據此,現就郵政儲蓄協議存款有關利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郵政儲蓄協議存款的期限爲3年期以上(不含3 年),最低起存金額爲3000萬元。

二.政儲蓄協議存款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總結和付息方法,違約處罰標準等由雙方協商確定。郵政儲蓄協議存款存款期內不得提前支取,存款憑證可用作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向商業銀行融資質押物,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存款辦法執行。

三.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辦理郵政儲蓄協議存款業務,須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按銀統310表的格式)備案。

四.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03年 10 月 3 日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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