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 ,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爲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开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農村信用合作社銀行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爲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爲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爲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爲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爲目的,在社員中开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機構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爲銀行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爲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消費貸款,後隨着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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