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


簡介

定義

  是指資金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短期債券銀行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貼現公司(融資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利息後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貼現市場交易種類

  貼現市場交易種類大致可分爲兩類,一是票據持有人向商業銀行貼現公司要求貼現換取現金交易,這種交易貼現市場業務的大部分;另一種是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貼現公司貼現過的票據再次進行貼現,爲銀行貼現公司融通資金貼現中央銀行控制金融信用規程的一個重要手段。票據貼現的種類還可以根據票據的不同分爲銀行票據貼現商業票據貼現債券國庫貼現三種。

分類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爲三種,分別是貼現貼現貼現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一種;
  貼現是指銀行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借資金的一種方式;
  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貸款行爲貼現中央銀行的一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爲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辦理條件
  商業匯票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开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承兌匯票向其他銀行貼現,也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貼現
  商業匯票持票人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开立存款帳戶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
  (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申請票據貼現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开立有基本帳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並提供復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辦理程序
  中央銀行辦理貼現業務的對象是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开立存款帳戶銀行銀行在對商業匯票辦理貼現後需要資金時,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貼現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貼現,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貼現貼現時,應作成轉讓背書,並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匯票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貼現憑證,在第一聯上按照規定籤章後,連同匯票一並送交銀行銀行信貸部門按照信貸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貼現憑證“銀行審批”欄籤注“同意”字樣,並由有關人員籤章後送交會計部門。
  貼現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持已辦理貼現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業承兌匯票或者銀行承兌匯票,填制貼現憑證,並在匯票背書,一並送交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貼現
  會計部門接到作成轉讓背書匯票貼現憑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無誤,貼現憑證的填寫與匯票核對相符後,按照支付結算辦法有關貼現期限以及貼現利息計算的規定和規定的貼現率計算出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其計算辦法是:
  貼現利息=匯票金額×貼現天數×(月貼現率÷30天)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金額-貼現利息
  然後在貼現憑證有關欄目內填上貼現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
  第一聯貼現憑證作貼現科目借方憑證,第二、三聯分別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憑證,第四聯貼現憑證加蓋轉訖章作收帳通知交給持票人,第五聯貼現憑證和匯票到期日順序排列,專夾保管。
  貼現貼現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貼現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貼現貼現到期,貼現貼現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承兌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貼現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以從申請人的存款帳戶收取票款。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作爲持票人,在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結算專用章並由授權的經辦人員籤名或蓋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在“委托收款憑據名稱”欄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及其匯票號碼連同匯票付款人辦理收款。對於付款人在異地的,應在匯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郵程,提前辦理委托收款。將第五聯貼現憑證作第二聯委托收款憑證的附件存放。如果貼現銀行收到付款开戶銀行或承兌銀行退回的委托收款憑證、匯票和拒絕付款理由書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後,貼現銀行在追索票據時,對申請貼現持票人在本行开戶的,可從其帳戶收取。貼現申請人帳戶余額不足時,應按照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貼現申請人未在本行开立帳戶的,對已貼現匯票金額的收取,應按《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申請人或其他前手進行追索。
  已辦理貼現銀行,應於貼現到期日前在人民銀行存款帳戶內留足資金貼現到期日,人民銀行從申請貼現銀行存款帳戶內收取票款。貼現申請人帳戶余額不足時,應按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與發放貸款的異同
  票據貼現和發放貸款,都是銀行產業務,都是爲客戶融通資金,但二者之間卻有許多差別。

資金流動性不同

  由於票據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只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時間不同

  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票據貼現利率要比貸款利率低,因爲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爲了得到現在資金的融通,並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資金使用範圍不同

  持票人貼現票據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爲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系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債務債權的關系人不同

  貼現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系。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系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資金的規模和期限不同

  票據貼現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爲2—4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票據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故貼現貨幣市場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票據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對於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
  銀行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一年貼現率×貼現後至到期天數 \365天)銀行表述
  對於票據貼現的概念,國內各商業銀行的表述比較接近。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的網站上顯示:“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票據到期日前,貼付一定利息票據權利轉讓金融機構而取得資金票據行爲,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在其《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中規定,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銀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資金融通行爲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在其《票據貼現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貼現票據持票人票據到期前爲獲得資金而將票據權利轉讓銀行行爲

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的網站上將票據貼現表述爲“收款人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中國民生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的網站上顯示,“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持票人匯票到期日之前,爲取得一定的資金,貼付一定的利息票據權利轉讓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爲”。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網站上列明的票據貼現的定義爲“持票人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爲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票據權利轉讓銀行票據行爲,是銀行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交通銀行

  交通銀行的網站上表述爲,“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合法持有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爲了取得資金而將票據轉讓交通銀行票據行爲”。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頒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貸款通則》第9條將“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票據貼現”並列,同時明確“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买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7年頒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貼現系指商業匯票持票人匯票到期日前,爲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票據權利轉讓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爲,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綜上可知,各商業銀行票據貼現的定義主要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暫行辦法》而定的。《貸款通則》對票據貼現的定義主要表述爲兩層意思:1、票據貼現貸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行爲,是一種买賣關系;2、票據貼現是一種貸款。《暫行辦法》所定義的票據貼現的核心意思是將票據貼現界定爲原持票人轉移票據權利行爲。但是不管是《貸款通則》還是《暫行辦法》對票據貼現的定義都值得作進一步的探討。性質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行爲包括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未對票據貼現作出明確規定,這使得票據貼現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

分析一

  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票據貼現是一種票據买賣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买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票據貼現從形式上看,確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貼現人審查合格後扣除相應的利息費用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貼現款,买入票據,符合买賣合同的特徵。但是,票據貼現涉及的標的物票據票據作爲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點,因此,票據貼現並非簡單的票據买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的籤發、取得、轉讓原則上應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爲基礎關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贈與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轉讓票據,目的是爲了從對方獲得商品服務技術等,接受票據的一方是爲了獲得相應的價款,不允許在沒有具體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情形下直接向對方賣出票據,或支付一定的價款而买入票據。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可以用票據作爲基礎交易關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允許當事人之間對票據本身進行买賣。票據貼現則正是對票據本身的买賣關系,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爲法律規定在特定範圍內、特定主體間可以從事票據貼現這樣一種特殊的买賣關系。在我國,這個特定主體僅僅包括經過批準、有權开展票據貼現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據進行貼現的。

分析二

  依照上述《貸款通則》中的定義,票據貼現是屬於貸款的一個種類。筆者認爲,將票據貼現界定爲貸款的一種形式是不妥當的。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合同。”合同法表述爲借款合同而非貸款合同,相對於貸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個更規範的用語。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而在票據貼現中,貼現申請人在取得貼現人扣除利息相關費用票據款項後,就不再負有“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票據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可以將票據進行貼現貼現或在票據到期後請求承兌銀行付款而不是向貼現申請人追要款項。如果遭到拒絕付款的情形,貼現人可以向貼現申請人進行追索,但該追索行爲是基於相關法律的規定而非依據票據貼現合同。因此票據貼現行爲不符合借款合同行爲的本質特徵,貼現申請人與貼現人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其中第(二)項爲“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第(四)項爲“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很明顯,該法是將貸款票據貼現區分开來的。如果票據貼現屬於貸款的一個種類 ,則該法在第(二)項規定貸款後,在第(四)項又規定票據貼現,就屬於重復了。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經營業務中與貸款業務相並列的一項業務,票據貼現貸款是不同的,《貸款通則》將票據貼現界定爲一種貸款形式是不妥當的。

分析三

  《暫行辦法》回避了票據貼現是一種貸款的提法,將票據貼現模糊表述爲“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同時明確規定票據貼現爲一種“票據權利轉讓行爲,相比較於《貸款通則》的規定,更趨合理。
  事實上,票據貼現在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關系。貼現人將扣除利息相關費用後的票據款項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從而成爲票據持票人相關票據權利便從貼現申請人轉移至貼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未對票據貼現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93條的規定,貼現貼現貼現時,必須做成轉讓背書。也就是說,《支付結算辦法》將票據貼現理解爲票據背書轉讓行爲的一種。實務中各銀行在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時,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請貼現轉讓票據時,在匯票背面背書人籤章處籤章,同時注明貼現人的名稱。就票據關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背書轉讓的方式貼現票據,其效力與其他場合下的背書轉讓效力相同,背書行爲的有效與無效、貼現銀行取得票據權利的效力,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與抗辯,都適用於票據法有關轉讓票據權利的規定。但是,票據貼現中的背書轉讓又與一般的票據權利轉讓不同,貼現轉移的是票據權利,取得的對價是一定的價款,貼現人並不是以直接獲得票據金額爲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項爲對價,取得票據權利,最終目的是爲了獲得貼現日至到期日這一期間內的利息相關手續費票據貼現後,貼現人除了可以貼現貼現以外,一般是等票據到期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據貼現包括兩個基本環節,轉讓票據和支付款項。轉讓票據是通過背書行爲實現的,也就是貼現申請人履行義務是以背書轉讓這一票據行爲作爲基本內容。而貼現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貼現款項。因此,不能將票據貼現背書兩個概念等同起來,《暫行辦法》將票據貼現稱爲一種票據權利轉讓行爲也是不全面的。
  票據貼現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行爲,它有別於票據的买賣,也有別於票據背書轉讓,更不是一種貸款行爲
  正是由於票據貼現的特殊性,銀行票據貼現實務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問題。票據的部分貼現問題
  在票據貼現實務中,存在着部分貼現的情形。出現部分貼現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兌匯票的全部資金,爲減少利息支出而申請部分貼現;二是銀行作爲貼現人審查承兌匯票,從資金安全性考慮,同意給予部分資金融通。我國《票據法》不允許部分轉讓票據權利,即匯票金額一部分轉讓背書無效。這就爲在法律上如何確認和處理部分貼現的情形帶來了許多問題。
  筆者認爲,部分貼現貼現人向貼現申請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額的款項是法律允許的,貼現申請人依背書轉讓票據後,貼現人取得完整的票據權利,成爲唯一的票據權利人,此時雖然貼現人支付的貼現金額票據金額全部貼現時不相符,對價不相稱,基於雙方的約定,貼現人在票據到期前沒有義務支付未貼現部分的貼現金額,但這並不影響貼現申請人在票據到期時有權要求貼現人返還剩余部分的票據金額,以使對價最終相稱。因此,雙方約定持票人背書轉讓票據貼現人予以部分貼現的法律後果是:(1)票據到期時,貼現人有權行使票據權利,並將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貼現金額及相應利息後,返還給貼現申請人。(2)當票據到期,貼現人請求承兌人付款被拒絕時,貼現人可向包括貼現申請人在內的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當法院最終確認貼現人享有票據權利時,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貼現人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獲得的票據金額相關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貼現金額貼現利息後,應返還給貼現申請人。(3)當票據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確認貼現人不享有票據權利時,若貼現申請人爲合法權利人,只是因爲貼現人不具備貼現資格,而不享有票據權利貼現人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償還已支付的貼現金額及相應利息,同時貼現人應當將票據返還給貼現申請人。若貼現人具備貼現主體資格,但貼現申請人不是合法權利人,貼現人基於重大過失不能取得票據權利貼現人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償還已支付的貼現金額及相應的利息,與此同時,貼現人有義務將所持票據返還給原合法持票人銀行的自承自貼票據業務
  銀行自承自貼票據業務是指銀行爲自己承兌的商業匯票辦理貼現業務,常見的情形是銀行一家分支機構承兌商業匯票後,持票人又持該匯票在該分支辦理貼現業務,或者是銀行的一家分支機構承兌了商業匯票後,持票人持該匯票到該銀行系統內的另一家分支機構辦理貼現
  銀行自承自貼的現象並不少見,主要原因在於辦理自承自貼票據有一定的吸引力:對銀行而言,爲自己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可以更便捷地落實並確保該票據真實性和可靠性,簡化查詢和驗票手續,還可以避免和減少接受僞造、變造票據風險,也容易吸引和維護客戶;對客戶而言,在同一家銀行申請承兌和貼現,可以大大簡化手續,特別是當持票人已是承兌銀行信用客戶的情況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復的信用審查手續。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兌銀行處开立銀行账戶,則可以避免重復开戶的手續。根據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結算辦法》第92條規定,商業匯票持票人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銀行开立存款账戶,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戶銀行申請貼現銀行通常也是將貼現款劃入持票人开在本銀行账戶中。
  自承自貼票據業務在實務中引起爭議較多的核心問題是:銀行爲自己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後,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據權利人與票據債務人合爲一人,此時票據權利票據債務是否因混同而消滅,是否意味着承兌人提前付款
  依據民法理論,債的關系必須有兩個主體,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任何人不得對自己享有債權,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時,若再認爲其既爲債權人又爲債務人,則有悖於債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債權讓與中,若發生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情況,則債的關系將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法》第91條亦規定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時,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因此,對於一般民事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並無異議。但是,對於票據債務人與債權人爲同一人時票據權利票據義務是否混同則存在爭議。筆者傾向於認爲,票據轉讓與一般債的轉讓存在明顯的不同。依《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轉讓中,對受讓人無限制,票據轉讓到以前的債務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手中也可以,當票據權利票據債務同集一身時,票據債權債務並不因混同而消滅,持票人仍可以轉讓票據,仍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據貼現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行爲,其有別於一般的債的轉讓,也有別於票據背書轉讓,因此對於票據貼現的性質,對於特殊的票據貼現如部分貼現、自承自貼等,應更多地從票據的特殊性來考慮,從維護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據貼現中的相關問題。須防範的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以其流動性強、周轉靈活、收益穩定等特點而成爲各金融機構看好的“黃金業務”。然而,票據貼現作爲一項信貸業務,也必然存在一定風險。因此,農信社在拓展、營銷票據貼現業務的同時,須注意對票據貼現風險的防控,以確保這項業務穩健發展。
  票據貼現風險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點,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應嚴密手續、規範操作,這是防範票據貼現風險的前提。具體來說應堅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堅持貼現條件。業務人員在受理票據貼現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查貼現條件,符合規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點疏忽。其次,要規範操作行爲。業務人員在受理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流程依次進入各個環節,切忌疏漏。同時,要層層把關,細致地審核票據要素和票據防僞標記,弄清票據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對已被承兌地掛失並經公示催告票據進行貼現,防止假票、有瑕疵票據貼現。此外,還要認真審查增值稅發票合同貼現票據相關性和真實性,確保貼現申請人與前手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勞務關系等。
  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內部管理,使票據貼現業務流程和操作達到規範化要求並落實到位,這是防範票據貼現風險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設。根據票據貼現業務風險狀況、階段性特徵及上級部門有關貼現管理規定,制定相應的票據貼現管理辦法,確定貼現的手續、條件、業務程序和操作要點,同時明確崗位職責,加強業務部門對業務程序的約束和控制,從制度上保障票據貼現業務的規範、安全、有效運作。其次是落實崗位職責。基層社要對票據初審、票據查詢、貼現核算、票據保管、貼現資金流向等事項負責;縣級聯社的審查審批手續,由會計信貸內審部門共同承擔,各相關部門確定專人,分別對票據真實性貿易背景真實性貼現利率行情況等環節負責。此外,還要規範管理。一是規範基礎管理。認真做好貼現業務相關資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貼現業務臺账,保證貼現資金按期收回。二是規範責任管理貼現業務從受理、審批到账核算的各個環節,必須實行嚴格的責任管理,凡職責不到位,形成貼現風險隱患的,要追究當事人應負的責任。三是規範跟蹤管理。开展企業貼現資金流向的後續管理,監測企業合法合規使用貼現資金。與票據承兌的區別
  ① 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爲了資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據到期前以貼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銀行出售票據。對於貼現銀行來說,就是收購沒有到期的票據。其貼現期限短,一般不超過6個月,而且可以辦理貼現票據也僅限於已經承兌的並且尙未到期的商業匯票
  ② 票據承兌是指匯票付款承諾負擔票據債務行爲。承兌爲匯票所獨有。匯票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籤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爲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籤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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