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制度

概念

匯率制度又稱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是指各國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作出的系統規定。

按照匯率變動幅度的大小,匯率制度可分爲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內容

1.確定匯率的原則和依據。例如,以貨幣本身的價值爲依據,還是以法定代表的價值爲依據等。

2.維持與調整匯率的辦法。例如是採用公开法定升值貶值的辦法,還是採取任其浮動或官方有限度幹預的辦法;

3.管理匯率的法令、體制和政策等。例如各國外匯管制中有關匯率及其適用範圍的規定。

4.制定、維持與管理匯率的機構,如外匯管理局、外匯平準基金委員會等。

匯率制度的研究包括兩個基本視角:匯率制度是如何形成和決定的?如何選擇匯率制度?前者是實證問題,後者屬於規範分析
匯率制度分類是研究匯率制度優劣性和匯率制度選擇的基礎,而對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關 系的考察,首先在於對匯率制度如何分類。由於不同的分類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從而導致匯率制度的選擇成爲宏觀經濟領域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主要形式及特點

固定匯率制(fixed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以本位貨幣本身或法定含金量爲確定匯率的基準,匯率比較穩定的一種匯率制度。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固定匯率制度。

1.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特點:是一種以美元爲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該體系的匯率制度安排,是釘住型的匯率制度。

(1)黃金成爲兩國匯率決定的實在的物質基礎。

(2)匯率僅在鑄幣平價的上下各6‰左右波動,幅度很小。

(3)匯率的穩定是自動而非依賴人爲的措施來維持。

2.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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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行“雙掛鉤”,即美元黃金掛鉤,其他各國貨幣美元掛鉤。

(2)在“雙掛鉤”的基礎上, 《國際貨幣基金協會》規定,各國貨幣美元匯率一般只能在匯率平價+-1%的範圍內波動,各國必須同IMF合作,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證匯率波動不超過該界限。

由於這種匯率制度實行“雙掛鉤”,波幅很小,且可適當調整,因此該制度也稱以美元爲中心的固定匯率制,或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adjustable peg system)

特點:

(1)匯率的決定基礎是黃金平價,但貨幣的發行與黃金無關;

(2)波動幅度小,但仍超過了黃金輸送點所規定的上下限;

(3)匯率不具備自動穩定機制匯率波動波幅需要人爲的政策來維持;

(4)央行通過間接手段而非直接管制方式來穩定匯率

(5)只要有必要,匯率平價匯率波動的界限可以改變,但變動幅度有限。

作用: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從總體上看,在注重協調、監督各國的對外經濟,特別是匯率政策以及國際收支的調節,避免出現類似30年代的貶值“競賽”,對战後各國經濟增長與穩定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

缺陷:

(1)匯率變動因缺乏彈性,因此其對國際收支的調節力度相當有限。

(2)引起破壞性投機

(3)美國不堪重負,“雙掛鉤”基礎受到衝擊。

浮動匯率制及其特點

浮動匯率制(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一國不規定本幣外幣黃金平價匯率上下波動的界限,貨幣當局也不再承擔維持匯率波動界限的義務,匯率外匯市場供求關系變化而自由上下浮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該制度在歷史上早就存在過,但真正流行是1972年以美元爲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崩潰之後。

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國家大都是世界主要工業國,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仍然實行釘住的匯率制度,其貨幣大都釘住美元日元法國法郎等。

在實行浮動匯率制後,各國原規定的貨幣法定含金量或與其他國家訂立紙幣黃金平價,就不起任何作用了,因此,國家匯率體系趨向復雜化、市場化。

 在浮動匯率制下,各國不再規定匯率上下波動的幅度,中央銀行也不再承擔維持波動上下限的義務,各國匯率是根據外匯市場中的外匯供求狀況,自行浮動和調整的結果。同時,一國國際收支狀況所引起的外匯供求變化是影響匯率變化的主要因素--國際收支順差的國家,外匯供給增加,外國貨幣價格下跌、匯率下浮;國際收支逆差的國家,對外匯需求增加,外國貨幣價格上漲、匯率上浮。匯率上下波動外匯市場的正常現象,一國貨幣匯率上浮,就是貨幣升值,下浮就是貶值

應該說,浮動匯率制是對固定匯率制的進步。隨着全球國際貨幣制度的不斷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78年4月1日修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條文並正式生效,實行所謂“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由於新的匯率協議使各國在匯率制度的選擇上具有很強的自由度,所以現在各國實行的匯率制度多種多樣,有單獨浮動、釘住浮動、彈性浮動、聯合浮動等待。

(1).單獨浮動(Single Float)。指一國貨幣不與其它任何貨幣固定匯率,其匯率根據市場外匯供求關系來決定,目前,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在內的三十多個國家實行單獨浮動

(2).釘住浮動(Pegged Float)。

(3).彈性浮動(Elastic Float)。

(4).聯合浮動(Joint Float)。指國家集團對成員國內部貨幣實行固定匯率,對集團外貨幣則實行聯合的浮動匯率歐盟(歐共體)11國1979年成立了歐洲貨幣體系,設立了歐洲貨幣單位(ECU),各國貨幣與之掛鉤建立匯兌平價,並構成平價網,各國貨幣波動必須保持在規定的幅度之內,一旦超過匯率波動預警线,有關各國要共同幹預外匯市場。1991年歐盟籤定了《馬斯赫特裏特條約》,制定了歐洲貨幣一體化的進程表,1999年1月1日,歐元正式啓動,歐洲貨幣一體化得以實現,歐盟這樣的區域性的貨幣集團已經出現。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過去美元在國際金融的一統天下,正在向多極化發展,國際貨幣體系將向各國匯率自由浮動、國際儲備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國際化趨勢發展。

其他分類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分法,國際匯率制度可分爲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

(1)釘住匯率

定義:在釘住匯率制,一國貨幣與其它某一種或某一籃子貨幣之間保持比較穩定的比價,即釘住所選擇的貨幣。本國貨幣隨所選貨幣波動波動,但相互之間的比價相對固定或只在小範圍內浮動,一般幅度不超過1%。被釘住的一般是主要工業國家的貨幣IMF特別提款權

  目前,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的是釘住匯率制。按照釘住貨幣的不同,釘住匯率制可分爲釘住單一貨幣和釘住一籃子貨幣。除釘住匯率制外的其它匯率制度,包括浮動匯率制,統稱爲彈性匯率制。

(2)彈性匯率

彈性匯率制的主要特點是本幣匯率可在一定範圍內自由浮動。

目前,大部分工業國家實行的是彈性匯率制。還有一些國家實行的匯率制度兼有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的特點。

中國匯率制度


2008年3月25日人民幣美元匯率
1994年匯率並軌之後,我國實行的是以市場供求爲基礎的、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开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爲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在新制度中,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幹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爲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據此形成管理的浮動匯率
匯改大事記

2005年7月21日19時,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啓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开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爲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美元匯率一次提高2%,爲8.11元人民幣兌換1美元,作爲次日銀行外匯市場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交易中間價

2005年9月23日,人民銀行決定適當放寬人民幣匯價交易幅度,擴大即期外匯市場美元貨幣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從原來的上下1.5%擴大到上下3%,適度擴大了銀行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價差幅度,並取消了銀行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價差幅度限制。

2006年1月4日,人民銀行決定在銀行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方式,同時在銀行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爲市場提供流動性,由此改進了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 2006年5月15日,人民幣美元匯率中間價首度“破8”。

2007年5月18日,人民銀行宣布自2007年5月21日起,銀行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三擴大至千分之五。

2008年4月10日,人民幣美元匯率中間價首度“破7”。

2008年9月本輪金融危機爆發後至2010年6月,爲應對金融危機影響,我國採取了人民幣實質盯住美元的特殊匯率機制

2010年6月19日,人民銀行宣布在2005年匯改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

匯率制度的分類
匯率制度分類的發展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的早期,成員國很難找到一個與其國際收支均衡相一致的平價,以及伴隨貨幣危機而來的對平價的重新調整,人們由此开始了對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持久爭論。傳統上的匯率制度分類是兩分法: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或彈性匯率),這也是最簡單的匯率制度分類。但固定或浮動的程度是很難掌握的,在固定匯率或浮動匯率之間還存在衆多的中間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有兩種方法運用於事實上的匯率制度分類:一種方法是通過官方儲備和利率的變化來分析中央銀行的幹預行爲(Popper,1994);另外一種方法是通過檢驗匯率平價的變化,來對匯率政策的結果進行經驗性分析 (Frankel,1993)。日以後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除了RR分類以外,一直是這兩種分類方法的應用和延伸。
  匯率制度分類最根本的問題是基於何種匯率進行分類。現有文獻對匯率制度分類的歸納,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基於事實上(de facto)的分類;另一種是基於各國所公开宣稱的法定上(de jure)的分類。由於這兩種分類都是基於官方匯率的分類,所以這一歸納存在着局限性,還應進一步擴展。從經濟學最核心的一個命題一市場調節還是國家幹預 ——出發,最根本的出發點應該是基於市場匯率還是基於官方匯率來進行分類。    

二、七種主要的匯率制度分類

  (一)IMF的分類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時代,IMF匯率制度簡單地分爲釘住匯率制度和其它;而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IMF則不斷地細化匯率制度分類。IMF原來對各成員國匯率制度的分類,主要依據的是各成員國所公开宣稱的匯率制度;但純粹依賴各成員國所宣稱的匯率制度的分類,具有事實做法和官方宣稱經常不符的局限性。
  IMF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對基於官方宣稱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進行了修正,其1999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匯率安排,主要有美元匯率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匯率
  (3)傳統的釘住匯率
  (4)有波幅的釘住匯率
  (5)爬行釘住匯率
  (6)有波幅爬行釘住匯率
  (7)管理浮動匯率
  (8)完全浮動匯率
  IMF(2006)最近強調,它的分類體系是基於各成員國真實的、事實上的安排;這一安排已被IMF認可,而不同於各成員國官方宣稱的安排。這一分類方案的基礎是匯率彈性(flexibility)的程度,以及各種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對匯率變化路徑的承諾。引人注目的是,IMF從2001年开始將匯率制度分類與貨幣政策框架聯系在一起,即在對各成員國進行匯率制度分類的同時,也對其貨幣政策框架進行分類。IMF認爲,不同匯率制度的劃分還有助於評價匯率制度選擇對於貨幣政策獨立性程度的含意。該分類體系通過展示各成員國在不同貨幣政策框架下的匯率制度安排以及使用這兩個分類標準,從而使得分類方案更具透明性,以此表明不同的匯率制度可以和同一貨幣政策框架相容。據此,IMF對其分類作了較小調整,例如其2005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匯率安排(41個成員),主要有美元匯率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安排匯率(7個成員);
  (3)其他傳統的固定釘住安排(42個成員);
  (4)水平帶內釘住匯率(5個成員);
  (5)爬行釘住匯率 (5個成員);
  (6)爬行帶內浮動匯率(1個成員);
  (7)不事先公布幹預方式的管理浮動制(52個成員);
  (8)獨立浮動匯率(34個成員)。
  如果將上述匯率制度劃分爲硬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那么硬釘住制包括(1)和(2),中間匯率制包括(3)至(6),浮動匯率制包括(7)和(8)。按照IMF 的分類,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間匯率制度的比重在不斷縮減,並不斷向硬釘住和浮動集聚。但是,中間匯率制度仍然沒有消失,如在2005年,中間匯率制度在IMF所有成員國中的比重爲28.4%,無法證明“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二)Ghosh、Guide、Ostry和Wolf的分類(GGOW分類)   Ghosh等人(1997)認爲,事實分類和法定分類各有優缺點,他們試圖將兩種分類方法綜合在一起。但實際上,他們主要採用的還是基於IMF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所公开宣稱的法定分類,其宏觀經濟數據也主要來源於IMF的數據庫。
  GGOW分類有兩種:

  一種是三分法,即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另一種是更加細致的九分法,即釘住匯率制包括釘住單一貨幣、釘住SDR、其它公开的一籃子釘住和祕密的一籃子釘住,中間匯率制包括貨幣合作體系匯率、無分類的浮動匯率和預定範圍內的浮動匯率,浮動匯率制包括無預定範圍內的浮動匯率和純粹浮動匯率
  Ghosh等人並沒有對各國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其主要目的是檢驗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表現之間的關系。
  (三)Frankel的分類  Frankel(1999)認爲,匯率制度是一個連續統一體,由最具剛性的到最具彈性匯率安排依次是:貨幣聯盟匯率(包括美元匯率)、貨幣匯率、“真實固定”的匯率、可調整的釘住匯率爬行釘住匯率、一籃子釘住匯率、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管理浮動匯率和自由浮動匯率。隨後,Frankel(2003)又對匯率制度分類作了調整和細化,按照通常的三分法。由最具彈性的到最具剛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
  (1)浮動匯率,包括自由浮動匯率管理浮動匯率兩類;
  (2)中間制度匯率,包括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細分爲Bergsten-Williamson目標區和Krugmen-ERM目標區兩種)、爬行釘住(細分爲指數化的釘住和預先申明的爬行)、一籃子釘住和可調整的釘住四類;
  (3)嚴格固定,包括貨幣匯率美元匯率(或歐元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三類。
  Frankel認爲,中間制度和浮動的分界线在於中央銀行外匯幹預是否有一個明確的目標。中央銀行雖然偶爾幹預外匯市場,但並沒有聲明任何目標的國家應當歸類爲浮動。嚴格固定和中間制度的分界线在於對固定匯率是否有一個制度性承諾;若有的話,就是嚴格固定。但是,Frankel的分類只是對IMF分類的一 種修正和理論描述,並沒有自己分類的詳細標準,更沒有據此對各國的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按照Frankel的看法, “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或“中空論”) 和世界上的貨幣會越來越少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Frankel認爲,世界貨幣池類似於馬爾可夫靜態平衡過程,獨立的貨幣總是會被創造、消失或在匯率制度之間轉換,但池子裏的貨幣大體保持穩定。
  (四)Levy-Yeyati Sturzenegger的分類(LYS分類)   Levy-Yeyafi和Sturzenegger(2003,2005)的分類是基於事實上的分類,它與IMF早期的基於各國所公开宣稱的法定上的分類不同。三個分類變量是:
  (1)名義匯率的變動率;
  (2)匯率變化的變動率;
  (3)國際儲備的變動率。
  分類的依據是:在固定匯率制下,國際儲備應該有較大變化,以減少名義匯率的變動性;而彈性匯率制則以名義匯率的持續變動和相對穩定的國際儲備爲特徵。因此,這三個變量的組合足以決定各個國家的匯率制度歸屬。LYS分類使用聚類分析方法,計算了1974~2000年向IMF報告的所有183個國家的數據,因此避免了研究者選取分類變量時的隨意性。LYS分類有兩個:一個是四分法,即浮動匯率、骯髒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另一個是三分法,即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制和[[硬釘住匯率]]。
  LYS分類和IMF分類高度一致,大約2/3的觀測值是相同的。LYS分類發現了幾個事實:
  (1)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的20年間,固定匯率制的數量確實在下降;但在20世紀90年代,相比較IMF的分類而言,固定匯率制卻相對穩定。他們把這一現象叫作“隱蔽釘住” (hidden pegs)或“害怕釘住”。在他們的研究中,公开報告中採取中間匯率制度或彈性匯率制度而實際上採取釘住匯率制度的國家比例,已從20世紀80年代的 15%上升至90年代的40%。但“害怕浮動”和“隱蔽釘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想要浮動,但爲了通貨膨脹目標制和金融穩定性而將浮動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後者是指想要釘住,但爲了使投機性衝擊的成本更高而允許一定程度的匯率波動。許多使用匯率作爲名義錨的國家,特別是小型开放經濟體,爲了避免投機性衝擊所帶來的匯率制度的脆弱性,傾向於回避對匯率水平的公开承諾
  (2)傳統的或爬行的釘住等中間匯率變得越來越少,從而證實了“中空論”(Eichengreen,1994)或“兩極論” (Fiseher,2001)的存在。怛是,“中空論”對於非新興市場工業化國家是不成立的,這表明了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开放對於經濟發展是必須的。
  (3)“事實”上的浮動,其匯率的變化率很小。那些宣稱浮動的國家,爲了穩定匯率而經常性地使用很多的幹預措施,從而證實了“害怕浮動”的存在,而且“害怕浮動”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就已是普遍現象(Calvo和Reinhart,2000)。
  2291個分類觀測值的分布情況,並與 IMF的分類作了比較。從表中可以看出,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浮動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中間和固定匯率制;31.8%的工業化國家是固定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的這個比例是48.1%。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總的來說支持了“兩極論”的觀點。
  相比較其他分類,LYS分類有如下進展:
  (1)通過聚類數據的識別,使分類方法更具客觀性
  (2)權衡了分類結果和政策變量的關系;
  (3)爲今後的進一步經驗分析提供了綜合數據庫;
  (4)對匯率制度做出了實際的評估;
  (5)通過兩輪的分類步驟,可以辨別不同匯率制度所面臨的衝擊強度,從而克服了無關性假設帶來的偏差,特別是匯率制度對其他變量的影響只有在較高變動率水平上才顯著這樣的假設。但是,由於LYS分類是基於日歷年度的,所以在匯率制度發生變化或貨幣貶值的年度,就不是很可靠了。另外,許多觀察值的分類也是值得懷疑的,甚至有6%的觀測值是無法分類的,例如中國和印度的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就有許多年份是不能確定的。
  (五)Reinhart和Rogoff的分類(RR分類)   無論是基於法定的匯率制度分類還是基於事實的匯率制度分類,都是僅僅依賴於官方匯率的分類。Reinhart和Rogoff(2004)認爲,復匯率制不但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期間還是之後。都是廣泛存在的。他們使用了 1946~2001年153個國家由市場決定的平行匯率的月度數據(以五年爲計算期限),對匯率制度進行了分類。RR分類在方法上有兩個創新:第一個創新是首次採用了平行和雙重市場匯率的數據。這些市場不但在發展中國家,而且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相當重要的。Reinhart和Rogoff認爲,在大部分復匯率或雙重匯率經濟體中,雙重匯率或平行匯率相比較官方匯率而言,不僅是更好的貨幣政策的風向標,而且是最具經濟意義的匯率。因此,RR分類的主要依據是由市場決定的匯率,而不是官方匯率。第二個創新是發展了各國詳細的匯率制度安排和相關因素(例如匯率管制和貨幣改革)的歷史年表,並通過使用一套描述性統計學方法,區分了官方宣稱的法定匯率和實踐中的事實匯率之間的差別。RR分類把這種分類命名爲自然分類,並把匯率制度劃分爲14種類型(如果把超級浮動作爲一種獨立的類別,則有15種),同時把這14種類型再歸納爲五大類,這樣就可與IMF的分類作比較。RR分類最有特色的分類是增加了自由跌落,其數據來源與其他分類方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Pick貨幣年鑑”、Pick黑市年鑑”、“世界貨幣報告 ”、IMF和各國央行的數據。
  從RR的自然分類可以看到,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後,1974~1990年和1991~2001年兩個階段具有兩個發展趨勢
  (1)自由跌落在匯率制度中都是重要的種類,在前一階段佔12%、後一階段佔13%。對於20世紀90年代的轉型國家而言,40%的國家是屬於自由跌落的。
  (2)與官方匯率的世界貨幣史相比較,匯率制度向彈性匯率制聚集。有限的彈性——在自然分類中主要是實際爬行釘住——變得更加重要,而在官方匯率分類體系 (指IMF分類)中是微不足道的。在過去的1991~2001年間,釘住制是最爲重要的,其次就是有限的彈性。另一個令人喫驚的差異是自由浮動的重要性在下降。在1991~2001年間,按照官方匯率分類,30%多的國家屬於自由浮動;而按照自然分類,只有不到10%的國家屬於自由浮動。這進一步證明了“ 害怕浮動”的存在。實際上,自由跌落的國家要多於自由浮動的國家。另外可以看出,無論考不考慮自由跌落,RR分類並不支持“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自然分類與官方匯率分類有很大的差異,兩者的相關系數有0.42,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分類上分歧巨大。這充分說明了在發展中國家平行市場的普遍性。RR分類還得出了一個與通常想像大不相同的結論: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前和瓦解後,匯率制度的變化很小,這說明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對匯率制度的影響不大。RR分類的最大優點是克服了分類者的主觀判斷,並且對匯率制度的細微差別做了區別。特別重要的是,它對歷史事實做了一個詳細的梳理,縱橫結合,較爲科學合理。
  (六)Courdert和Dubert的分類(CD分類)   Courdert和Dubert(2004)的分類發展了事實分類方法,提出了區分事實匯率制度的統計方法,並將匯率制度分爲浮動匯率管理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四種類型。如果按照三分法,中間匯率制度包括管理浮動和爬行釘住。其分類的依據和LYS分類相似,主要考慮了名義匯率和官方儲備的變動率,並通過四個分類步驟,檢驗了數據的序貫性。
  在CD分類中,浮動匯率的國家比IMF和LYS分類要少得多,這進一步證明了“害怕浮動”的存在。同時,CD分類還證實了亞洲國家的貨幣普遍釘住美元,幾乎65%的匯率制度是釘住或是爬行釘住美元的。與RR分類不同,CD分類使用的是季度數據,所以能夠觀察到匯率制度的年內變化,並將時間序列數據處理爲不同的分布情形,在一定的自由度下檢驗原假設是否成立。CD分類結果與RR分類很相近。這一分類的特點是區分了爬行釘住管理浮動,並確認了貶值的存在。
  (七)Dubas、Lee和Mark的分類(DLM分類)   DLM分類是基於有效匯率的事實上的分類。Dubas、Lee和Mark(2005)的創新點就在於將有效匯率的變動率作爲分類的決定因素,而以往的文獻強調的是相對於錨定貨幣的雙邊匯率變化。他們提出了三個理由:
  (1)一些保持硬釘住的國家,其有效匯率比雙邊匯率更不穩定,例如阿根廷;
  (2)那些與錨定貨幣雙邊貿易額較小的國家,雙邊貨幣匯率的變動是無關緊要的;
  (3)在各國中央銀行日益分散它們的主要以美元標價的儲備資產時(例如韓國),評價匯率穩定性的多邊方法是有用的。根據他們的計算,在172個可獲得數據的國家中,有92個國家的有效匯率變動率大於雙邊匯率變動率,其中有12個是OECD的成員國。從匯率制度的發展來看,在20世紀70年代,固定匯率比例有減少的趨勢,但在80年代和90年代卻保持穩定,並一直在各種匯率制度中佔最大比重。
  相比較LYS或IMF分類,有效匯率分類與RR 自然分類的一致性較高;LYS或IMF分類與有效匯率變動性不相關。基於Ghosh等人的法定分類,DLM分類按逐漸增強的匯率穩定性將匯率制度分爲6 種:
  (1)獨立浮動;
  (2)管理浮動匯率
  (3)按照既定指標調整
  (4)合作安排;
  (5)有限彈性
  (6)貨幣釘住。
  如果按照通常的三分法, (1)和(2)屬於浮動匯率, (3)和(4)屬於中間匯率, (5)和(6)屬於固定匯率。按照這一分類,不同組別的分類結果顯示,非工業化國家採用的匯率制度中。比率較高的是有限彈性和合作安排;而工業化國家則是合作安排和有限彈性。沒有發生危機的匯率制度中,有限彈性和合作安排的比率較高;而獨立浮動和管理浮動下,危機發生的比率較高。

匯率制度分類的比較與評價

 

  以上匯率制度的分類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或共同點:首先,基本上都承認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和硬釘住三種基本匯率制度的劃分,這在學術界和政策界都取得了共識,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匯率制度分類的可比性。其次,各種匯率制度分類均充分證明了“害怕浮動”現象的存在。再者,基本上都朝着事實分類的方向收斂,至少是考慮到了匯率制度上“做的”(Deeds)和“說的” (Words)的差異性。然而,不同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具體有以下四點。
  1 各種匯率制度分類的相關性較低。RR分類與DLM分類的相關度最高(0.527),RR分類與IMF分類的相關度最低(0.184),這說明現有的各種分類方法存在很大的差異性。
  2 CD分類與IMF和LYS分類由於在方法上和考察樣本範圍上的差異,所以分類結果也有所不同。
  3 IMF分類,由於主要是基於各國的官方聲明,因此與其他分類方法相比高估了純粹浮動的比例(因爲有“害怕浮動”的廣泛存在)。
  4 IMF和LYS分類都沒有考慮到貨幣貶值或自由跌落的特殊情形。當這兩種情況發生時,往往伴隨着激烈的經濟衰退。
  總的來說,IMF分類、RR分類和LYS分類是迄今爲止最爲詳盡的匯率制度分類;RR分類還兼具事實分類的優點,故已有一些經驗性研究均採用了RR分類結果。DLM分類對大國的匯率制度研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因爲大國的貿易夥伴的多樣化程度要比小國復雜得多。考慮多邊匯率而不僅僅是與主要貨幣的雙邊匯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有效匯率的概念需要進一步拓展。 DLM分類使用的權重是商品貿易地理分布的比例,然而在當今服務貿易快速發展,特別是國際資本市場日益一體化的今天,計算有效匯率也應包括服務貿易資本流動地理分布的權重。

  由“做的”和“說的”不同而導致的法定分類的缺陷之外,現有匯率制度分類還存在着如下一些缺陷。
  1 沒有共同的、核心的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相互之間可比性較差。哪些核心因素決定匯率制度的變化,這應該是匯率制度分類理論的基礎;但由於匯率決定理論還不成熟。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還有待發展和創新
  2 主要是運用統計學方法進行事後分類,而統計檢驗的一個弱點是:哪怕是自由浮動的匯率,如果它反映了經濟基本面,其變動率也有可能較低;而釘住匯率如果脫離了經濟基本面,也難免會頻繁變動。甚至出現自由跌落或貶值。同時,國際儲備不僅僅是一種外匯幹預資產,還是一種支付手段,與匯率制度的關系有可能是間接的,這一點在發展中國家更爲明顯。因此,以匯率國際儲備的變動率作爲統計分類的標準難免會出現偏差
  3 現有分類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都只是考慮了名義匯率而不是實際匯率;如果是考慮實際匯率的話,結論可能又會不一樣。
  匯率市場的影響
  對市場的影響主要受到兩個方面因素決定,一是匯改帶來的匯率調整空間,二則是匯改帶來的資產增值收益
  就匯改的空間而言,人行的發言人強調此次在2005年匯改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人民幣匯率不進行一次性重估調整,重在堅持以市場供求爲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繼續按照已公布的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維護宏觀經濟金融市場的穩定。這實際上就是給漸進式推進的匯改定調,也間接提示匯率的浮動空間不會太大。實際上,這也非常符合目前國際國內經濟復蘇進度緩慢,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環境的客觀現實。
  在匯率調整空間不大的背景下,又恰逢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帶來的資產價格調整人民幣資產價格波動風險甚至大於匯改帶來的收益,因此總體資產增值收益也不大。
  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次匯改市場的直接影響有限,更多體現在短期心理層面,不會對市場產生明顯的中期影響。
  總之,匯率制度分類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被廣泛接受客觀性標準和分類方法。未來的發展方向是,各種分類方法既需要取長補短,還取決於匯率決定理論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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