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


公司概述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公司資產對分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分公司是相對公司而言的,作爲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公司承擔。分公司的主要特點爲: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
  3、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分公司公司的區別: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爲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爲: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公司
  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公司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公司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爲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佔有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公司的關系。
  3、母公司公司各爲獨立的法人。雖然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爲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爲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爲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衆多的公司、孫公司而成爲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公司資本購买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公司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爲:
  (1)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公司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公司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爲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作爲獨立的法人,以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爲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爲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爲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爲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爲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爲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公司和分公司稅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爲企業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爲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愿爲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公司合並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衝抵公司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公司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公司和分公司稅收利益存在着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爲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爲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並公司匯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爲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裏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公司利潤合並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爲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开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公司合並報表衝減公司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开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爲盈,那么設立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爲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开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經營、運作過程中,隨着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並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校股東佔有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設立公司就更爲有利。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爲有利,可減輕公司稅收負擔。
  例如某公司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公司合並計算,於是公司總部开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虧爲盈,爲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
  到另一家公司去,或者幹脆把分公司兼並到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③ 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採取把分公司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租憑給公司使用;
  ④ 存貨也可以採取委托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托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⑤ 要特別了解一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衝抵公司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爲盈時,不宜轉移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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