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匯


概念
  付匯是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售匯以及付匯的管理規定,審核用匯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或將其購买的外匯向境外支付的行爲結匯及付匯的監管

辦理銀行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 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买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

辦理規定

  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時, 經營外匯業務的異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帳戶收支範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屆行審核,辦理支付。
  外匯指定異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 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籤章後留存備查。
  外匯指定異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买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外匯买賣價格,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 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爲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爲其辦理人民幣外幣的遠期买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易貸貿易項下屆口,未經外匯局批準, 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經營外匯業務的異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开立外匯帳戶、 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开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準可以在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开立外匯結算帳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 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其處以暫停售匯業務的處罰。付匯審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申請必須採用公函形式,並加蓋單位公章。申請要求文字簡潔,內容完整,主要事項交代明確,與所提供的單據相符。 2、每次來外匯審核時,必須帶合同(協議)原件及其它有關單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如情況特殊不能提供合同(協議)原件的,應以公函形式作出情況說明;我局審核後只留存復印件,原件在企業審核件時退還企業
  3、由於各外匯指定銀行企業發送的“到帳通知”不完全一樣,銀行到帳通知應蓋有所在銀行的印章。
  4、同一合同項下需多次報批的項目,第一次來我局審核時需填具我局印制的備案表,以便留存存檔。
  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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