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兌換券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中國銀行發行的與人民幣等值流通外幣代用券。簡稱外匯券。於1980年4月1日开始發行,有壹佰圓、伍拾圓、拾圓、伍圓、壹圓、伍角、壹角7種面額。

  發行目的  加強外匯管理,禁止外幣在國內市場上計價流通,提高有關部門的創匯積極性,增加國家外匯收入

  管理辦法  外匯券只限在中國境內指定的範圍內流通,也被用於部分出口商品的人民幣外匯結算。短期來華的外國人、華僑、臺港澳同胞及各國駐華外交機構與民間機構及其常駐人員等,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或根據規定應收取外匯券的單位(如專門按待外國人、華僑、臺港澳同胞的賓館、飯店、俱樂部、商店、旅行社等)購买商品和支付有關費用時,必須使用外匯券。上述人員或機構凡持有自由兌換外幣現鈔、可立即付款外幣票據外幣支付憑證和匯入匯款等,均可向中國銀行兌換外匯券。憑中國銀行出具的兌換證明,在6個月內可以將持有的外匯券向中國銀行辦理人民幣特種存款外幣存款或兌回外匯,或攜出、匯出境外。外匯券不得私自進行买賣,嚴禁投機倒把或者僞造。外匯券與人民幣等值流通,不準掛失。

  爲加強管理,避免外匯投機,1989年12月中國銀行規定,持有外匯券的個人或機構,只能憑有關證明,按一定比例兌回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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