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產生背景

中央銀行產生於17世紀後半期,形成於19世紀初葉,它產生的經濟背景如下:

(1)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

(2)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頻繁出現。

(3)銀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

客觀要求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危機的頻繁發生,銀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爲中央銀行的產生奠定了經濟基礎,又爲中央銀行的產生提供了客觀要求。

(1)政府對貨幣財富銀行控制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客觀上要求建立相應的貨幣制度和信用制度。資產階級政府爲了开闢更廣泛的市場,也需要有巨大的貨幣財富作後盾。

(2)統一貨幣發行

在銀行業發展初期,幾乎每家銀行都有發行銀行券的權力,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擴大和銀行機構增多,銀行券分散發行的弊病就越來越明顯,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資力雄厚並在全國範圍內享有權威的銀行來統一發行銀行券。

(3)集中信用的需要

商業銀行經常會發生營運資金不足、頭寸調度不靈等問題,這就從客觀上要求中央銀行的產生,它既能集中衆多銀行存款準備,又能不失時宜地爲其他商業銀行提供必要的周轉資金,爲銀行充當最後的貸款人。

(4)建立票據清算中心

隨着銀行業的不斷發展,銀行每天收授票據的數量增多,各家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化,由各家銀行自行軋差進行當日清算已發生困難。這種狀況觀上要求產生中央銀行,作爲全國統一的、有權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

(5)統一金融管理

行業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政府出面進行必要的管理,這要求產生隸屬政府的中央銀行這一專門機構來實施政府對銀行業金融市場管理

發展演變

中央銀行產生於17世紀後半期,其雛型是瑞典銀行

成立於1656年,並於1661年發行銀行券。1833年英國議會規定英格蘭銀行發行的銀行券爲無限法償幣,標志着第一家中央銀行的誕生。19世紀初形成較完善的中央銀行制度。1920年在布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上提出的發行銀行應脫離各國政府控制的觀點,成爲各國建立中央銀行最重要的理論根據。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中央銀行國有化成爲當時改組和設立中央銀行的重要原則。同時,在保持中央銀行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國家加強了控制。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的召开加強了各國中央銀行的合作,在此基礎上,1945年12月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推動了各國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中國的中央銀行萌芽於20世紀初。清政府因整理幣制,於光緒三十年(1904)由戶部奏準設立戶部銀行,額定資本白銀400萬兩,後又增撥20萬兩,1905年8月在北京开業。1908年戶部更名爲度支部,戶部銀行改名爲大清銀行經理國庫、發行紙幣。清朝滅亡後,1912年1月大清銀行改組爲中國銀行,爾後與交通銀行一起受北洋政府控制,部分承擔中央銀行職責。1924年孫中山在廣州組成中央政府時曾經設立中央銀行。1926年北代軍攻克武漢,同年12月在武漢設立中央銀行。但這兩大中央銀行實屬當時軍事需要,隨軍事進退伸縮,故沒有全部執行中央銀行職能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28年11月成立中央銀行,總行設在上海,額定資本2000萬元,由政府撥款。該行行使經理國庫和統一發行貨幣權力,並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原廣州的中央銀行1929年3月改爲其分行,1933年改稱廣東銀行。爾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與中央銀行一道享有貨幣行權。1937年7月成立四行的“四聯總處”,統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42年7月貨幣行權收歸中央銀行,同時集中黃金外匯儲備統一管理,統一經理國庫

194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又合並東北銀行、內蒙古人民銀行等地區性金融機構,成爲全國統一的國家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與一般銀行職能。1979年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开始,隨着專業銀行的恢復和設立,一般銀行業務逐漸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1984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

結構特徵

結構

中央銀行

單一制,即國家單獨設立專司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它又分爲一元制和二元制。一元制只設立獨家中央銀行和衆多的分支機構執行其職能,大多數國家屬於此類;二元制是中央和地方兩級各自設立中央銀行,分別執行其職能,即聯邦式,如美、德、南斯拉夫等國屬於此類。復合制,即國家銀行既具有中央銀行職能又具有專業銀行(商業銀行)職能。又分爲一體式和混合式。一體式中央銀行集所有銀行業務於一身,形成“大一統”的國家銀行體系,社會主義國家在體制改革前多採取此結構;混合式是指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分設,但中央銀行兼辦專業銀行業務。跨國制,即參加貨幣聯盟的成員國共同擁有一個中央銀行。其中央銀行發行共同貨幣,監督各國金融制度,平衡貿易,促進成員國經濟發展。如西非貨幣聯盟,中央銀行總行設在達喀爾,參加國爲塞內加爾、尼日爾、科特迪瓦(象牙海岸)、貝寧(達荷美)、多哥、布基納法索(上沃爾特)。

特徵

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穩定貨幣爲宗旨,是非盈利金融機構。具有相對獨立性。許多國家從立法上規定中央銀行在執行銀行法時不受政府幹預,並規定其總裁任期與政府首腦任期相分離,以免受其操縱。地位超然,不辦理普通銀行業務,交易對象是銀行和政府機構,各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準備金也只是代爲保管,不付利息銀行資產具有極易清償性。除平時保持一定的現金和可迅速轉換的有價證券外,中央銀行資產不應具有長期性。不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職能

壟斷貨幣發行。發行貨幣是各國中央銀行的特權和獨佔權,中央銀行壟斷貨幣行權有利於調節貨幣流通,穩定貨幣,滿足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同時,政府作爲中央銀行的後盾,有助於提高貨幣信譽。參與制定和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代理國庫事務。具體內容包括: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制定貼現政策、調整法定準備率、开展公开市場業務、調整基準利率來吞吐基礎貨幣,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代理國庫、管理財政收支、經辦國家財政預算收支劃撥與清算、執行國庫出納職能、代辦國債發行和支付利息、通過透支借款暫時向國家財政融通資金;代爲國家管理黃金外匯儲備、买賣黃金外匯,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金融活動。管理全國金融機構並提供各種服務。內容包括:根據立法對金融機構設置、撤並、遷移進行審查、批準、注冊、登記,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預防性管理稽核,監督金融機構保持清償能力和較佳的資產負債結構,規定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範圍,仲裁金融機構業務糾紛;作爲金融業的票據清算中心辦理票據清算資金劃撥;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充當“最後貸款人”。

金融地位

(1)20世紀80年代以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金融業或銀行的監管。

(2)中央銀行作爲金融監管的唯一主體,已無法適應新的金融格局。這是因爲銀行金融體系中的傳統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於是許多國家通過另設監管機構來監管越來越多的銀行金融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

(3)從各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監管體制可分爲四類:分業經營且分業監管,如法國和中國;分業經營而混業監管,如韓國;混業經營而分業監管,如美國和香港地區;混業經營且混業監管,如英國和日本等。是否由中央銀行擔當監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銀行仍負責全面監管的;有中央銀行只負責對行業監管的;也有在中央銀行外另設新機構,專司所有金融監管的。

監管內容

完整的金融監管是一個連續、循環的過程,它由市場準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1)機構功能定位所謂功能定位,是指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運作、發展的空間,具體體現在該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範圍和服務方式。

(2)市場準入廣義上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包括三個方面機構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機構準入,是指依據法定標準,批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準入,是指按照審慎性標準,批準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和开辦新的業務品種。高級管理人員的準入,是指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認可

(3)業務運營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監管,主要是通過監管當局(如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借助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外部審計,及時發現、識別、評價和糾正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風險。這是監管當局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

(4)風險評價風險的綜合評價是金融監管人員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結果及來自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對被監管機構所存在風險的性質、特徵、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做出的及時、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

(5)風險處置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主要作用

中央銀行在支付體系中的作用

(1)作爲支付體系的使用者。中央銀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轉移資金,主要包括通過支付體系清算公开市場操作,以實施貨幣政策;進行政府債券支付結算(包括發行和兌付)。

(2)作爲支付體系的成員。中央銀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戶(如政府部門和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進行收付。

(3)作爲支付服務的提供者。這些服務包括爲商業銀行在支付體系的運作提供結算账戶;單獨或與其他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一起,爲支付體系提供系統硬件、軟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網絡。

(4)作爲公共利益的保護人。這個作用包含的內容更爲廣泛支付體系管理者;支付體系的成員的監督者;爲支付體系提供管理和計劃;仲裁爭議和處理賠償,提供技術標準。還可以作爲結算的擔保人。

中央銀行的支付清算服務

(1)提供账戶服務在各國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的實踐活動中,中央銀行一般作爲銀行清算中介人,爲銀行提供清算账戶,通過清算账戶的設置和使用來實現銀行轉账

(2)運行與管理支付系統除了提供账戶服務以外,中央銀行參與和組織行間清算的另一個重要手段即是運行與管理重要的行間支付清算系統。一個穩定的、有效的、公衆信任的支付系統,是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銀行運行的支付系統通常包括账戶體系、通訊網絡和信息處理系統。

(3)爲私營清算系統提供差額清算服務很多國家存在着多種形式的私營清算組織,而一些私營清算系統尚在實施差額清算,爲了實現清算參加者間的債權債務抵消,很多清算機構樂於利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差額清算服務,後者通過账戶進行差額頭寸的轉移劃撥,即可完成最終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銀行不僅運行管理整個支付系統,還以提供信貸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大額支付系統是中央銀行提供信貸的重點,尤其是當大額支付系統所處理的支付指令爲不可撤銷的終局性支付指令時,中央銀行透支便利更爲重要。

二战後中央銀行的變化

(1)由一般貨幣發行向國家壟斷發行轉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各國對中央銀行的認識有所深化,從而強化了對它的控制。加快了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由此實現了中央銀行由一般的發行銀行向國家壟斷發行即真正的發行銀行轉化。

(2)由代理政府國庫款項收支向政府的銀行轉化。隨着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爲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政府銀行的轉化。

(3)由集中保管準備金銀行銀行轉化。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職能並成爲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着它向銀行銀行轉化。

(4)由貨幣政策的一般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離不开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5)各國中央銀行金融合作加強。隨着各國商品經濟國際貿易的發展,爲保證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穩定,各國中央銀行爲了共同抵御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彼此之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

世界主要的中央銀行

亞洲

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金融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銀行的部分職能,除了10元紙鈔的發行由它負責外,發鈔權由匯豐銀行911.html">渣打銀行中國銀行負責)
蒙古銀行(蒙古)
韓國銀行(大韓民國)
日本銀行(BOJ)

歐洲
歐洲中央銀行(ECB)
英格蘭銀行(BOE)
瑞士中央銀行(SNB)

美洲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 (FRB)
加拿大中央銀行 (B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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