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市場經濟


  第二次世界大战結束以來,聯邦德國經濟制度已發展成爲社會市場經濟制度。這種經濟制度意味着既背離了過去曼徹斯特自由主義的你鬥我、我鬥你的原則,又擯棄了國家在經營投資決定方面說了算的經濟統制。保證個人首創性的自由發揮及私有財產的基本法使這些基本權利服從於社會責任。國家在市場經濟中主要負有調節的任務。它規定市場活動的框架條件。在這個框架內,由千百萬家庭和企業自由和獨立地對他們想生產和消費什么作出決定。而生產什么貨物,生產多少以及誰從中得到多少,這個問題主要由市場決定。國家盡可能地放棄對價格工資形成的直接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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