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存款


  農村存款
  本節所記農村存款僅包括國家金融機構吸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鄉鎮企業和農村集體單位存款。按存款期限分活期存款(又分支票戶和存折戶)和定期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國家銀行商業銀行均未單獨辦理農村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人民銀行於1951年召开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部署一方面按區普建銀行營業所,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支持農業生產;一方面在農村开始重點試辦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當時人民銀行吸收的農村存款不多,是放在儲蓄存款中統計,未單獨立項。1953年第一個五年計劃开始,農村信用合作組織有了發展,人行將農村存款單獨立項統計,年底全省農村存款僅32萬元,佔銀行存款0.22%。1957年全省實現農業合作化,農村生產力有較大發展,年底農村存款達3801萬元,佔銀行存款10.96%,成爲農村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此後,隨着農村經濟的逐步發展,全省農村存款逐年增多,除個別年份外,長期保持在佔全省銀行存款的10%以上。到1988年底,全省農村存款達14.86億元,其中:農村信用存款11.33億元,佔76.24%;農村鄉鎮企業存款2.34億元,佔15.74%;農村集體單位存款1.19億元,佔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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