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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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以下簡稱爲“仲裁中心”)成立於1985年9月,是一個民間非營利性中立機構。仲裁中心由理事會領導,理事會由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和其他具備不同專長和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仲裁中心的業務活動由理事會管理委員會通過祕書長進行管理,而祕書長則是仲裁中心的行政首長和登記官。
  仲裁中心的設立是爲了滿足東南亞地區的商務仲裁的需要,同時也爲中國內地當事人和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爭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務。1990年修正後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條例》(以下簡稱《仲裁條例》)規定了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兩種不同的仲裁制度。2010年,香港修訂了《仲裁條例》。新的《仲裁條例》不再這樣區分,對於本地仲裁仲裁中心有仲裁規則和協助當事人和仲裁員的指南;而對於國際仲裁仲裁中心推薦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1月1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公布了《2000年仲裁條例》,廢除了《仲裁條例》中與《基本法》相抵觸的規定,並增加了“內地”、“內地裁決”等相關內容,以保證香港回歸後內地和香港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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