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境


關境與國境
  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全部過節主權的國家空間,包括領陸、領海、領空。第二次世界大战後,關稅同盟和自由區、自由港大量出現,國境等於關境的原則被突破,國家政治國境和關境有時不完全一致。幾個國家結成關稅同盟,組成一個共同關境,實施統一的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其成員國的貨物在彼此之間的國境進出不徵收關稅,此時關境大於其成員國的各自國境。自由港、自由區雖在國境之內,但從徵收關稅看,它可以被視爲在該國境之外,進出自由港(區)可以免徵關稅,此時關境小於國境。針對原爲殖民地的國家或地區,《關稅貿易總協定》第24條規定,經其宗主國的統一並用發表聲明和證實等方法,可以單獨成爲《關稅貿易總協定》一個成員。此條對關境定義爲:在對外貿易方面獨立實行關稅貿易管理制度的地區,即所謂的單獨關境。舉例說明
  香港便是通過這種形式,於1986年由英國發表聲明,作爲單獨關境地區爲《關稅貿易總協定》的一個成員。中國也同時發表聲明,承諾再在1997年7月1日香港歸還中國後,保持其自由港地位,成爲一個單獨關稅地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繼續成爲《關稅貿易總協定》的一個成員。此時,中國的國境大於關境。從1981年起,有關文件或教材中陸續出現“關境”的概念。中國現行關境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澎金馬3個單獨關境地區。單獨關境區
  單獨關境區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一國與毗鄰國家間,共同擁有的統一而又獨自對外的關境區域,或在國家領土範圍內,在一定條件下,實行獨自對外的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的關境區域。亦稱單獨關稅區。歐洲聯盟關境由15個成員國(截至2002年底)關境的總和構成,成爲單獨關境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一段時期,由於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暫時未行使主權,因此這些地區均稱爲單獨關境地區。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先後恢復行使主權,並實行“一國兩制”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仍屬單獨關境地區。自由關境區
  自由關稅 tariff-free zone
  在所在國或地區管轄下,以對外貿易爲主,並進行存儲貨物、出口加工、旅遊服務等多功能,免辦海關手續和免徵關稅的地區、自由貿易區和自由經濟區等。在自由關稅區與自由關稅區交界處設置海關機關,主要監管區內貨物運住內地時,辦理徵稅手續。允許區內儲存、挑選、改裝、修理、加工和銷毀輸入貨物。規定所有產品均可自由進出的,又稱爲完全自由關稅區;規定禁止、限制某些產品進出的,又稱爲限制自由關稅區。世界上極大多數爲有限自由區。1993年1月1日啓動的歐洲共同體(今歐洲聯盟)一體化大市場是迄今世界上最大的聯合關境自由關稅區,即除運入歐共體關境的貨物需照章徵稅外,歐共體成員國之間的貨物流動均不徵收關稅。新加坡是世界上惟一的主權國家全境自由關稅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性單獨關境自由關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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