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追索權保理

什么是無追索權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據供應商所提供的債務人核淮信用額度,在信用額度內承購供應商對該債務人的應收账款並提供壞账擔保責任,在保理商因發生債務信用風險(即債務人情償能力不足或破產等情形而無法收回應收账款時),不能再向供應商追索已發放的融資款,或在未發放融資款時,對於額度內的應收账款仍在到期後一定期間內未收回時應向供應商做出擔保付款
">編輯] 無追索權保理的現狀
  在當前國際保理業務中,佔主流地位的是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無追索權保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保理商對供應商均無迫索權,無迫索權保理與有迫索權保理的區別是後者在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導致應收账款不能收回時保理商均可對供應商行使追索權,而前者保理商放棄追索權則是相對的,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約定,一般而言,在債務信用風險(即無力支付或破產清盤等情況下)時放棄追索權,對於商務合同糾紛爭議而導致應收账款不能收回時,保理商對供應商仍享有追索權。當前我國僅有的針對保理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於出口保付代理業務項下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採納了這一觀念。因此,絕對的無追索權幾乎是不存在的,這一點在業內已達成共識。筆者認爲,一些著述中將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的區分標準簡單地定爲“保理商是否對供應商享有追索權”是不夠準確的。
相關條目 追索權保理 參考文獻
  1. ↑ 1.0 1.1 黃斌著.國際保理 金融創新及法律實務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legal practice.ISBN:7-5036-6448-7/D996.2.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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