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香港上市法律合規要點解讀

2022-06-21 21:00:39

本文來源:天元律師 作者:天元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 朱凱超

引言:

隨着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一簞食一瓢飲”式的簡易餐食,更多被外出餐飲或點單外賣所替代。餐飲企業活躍了經濟也便利着社會生活。對於餐飲行業來說,新冠疫情衝擊是難以回避的話題,盡管疫情終將過去,以人羣聚集爲特點的餐飲堂食在抗疫期間不時受阻,而回歸社會需求,外賣及預制菜等餐飲業態憑借其“非接觸”、“可送達”、“方便速食”等特點異軍突起,甚至轉變爲部分餐飲企業的主要營收來源,並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不能堂食的損失,體現了“民以食爲天”的強大行業韌性。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以及產品推陳迭代、店面換新布置的迫切需要,餐飲企業爲了更好的生存發展並實現經營目標,除增強自身盈利能力,其能否及時獲得融資亦尤爲重要。赴港上市,是內地餐飲企業提升企業管治水平,增強市場影響力以及獲取融資的重要手段。截至目前,已有不少於8家內地餐飲企業在香港完成上市,另有不少於7家內地餐飲企業已遞交上市申請並等待香港聯交所聆訊或上市,餐飲上市潮浩浩蕩蕩。

從行業特點出發,餐飲企業普遍用工人數較多、人員流動性較大,追求規模發展的餐飲企業多採用加盟經營,該模式通常需要滿足法定條件並進行備案。此外,餐廳本身作爲人員聚集的公衆場所亦需要符合一定的消防條件。不難發現,餐飲行業的合規關注事項較多且相對復雜。合規,既是餐飲企業日常有序運營的保證,也是香港上市的基本條件,具有現實意義。基於此,本文將立足境內法律法規,並圍繞餐飲企業香港上市的合規要點,即“資質、證照”、“消防”、“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商業特許經營”以及“網絡安全審查及數據合規”等多角度進行解讀。

01

餐飲企業香港上市概況

香港是境內餐飲企業境外上市的首選目的地。截至目前,已有至少8家內地餐飲企業在香港完成上市:

另有不少於7家內地餐飲企業已遞交上市申請並等待香港聯交所聆訊或上市:

境內餐飲企業香港上市體現出如下特點:

上市板塊主要集中在香港聯交所主板;

上市模式以“小紅籌”爲主,少量企業採用“H股”模式;

多數企業採用連鎖經營或加盟經營的商業模式;

涉及產品品類豐富,既包括火鍋、粉面、滷味、酸菜魚,又包括披薩、茶飲、酒飲,既涵蓋中式餐飲又涵蓋西式、日式餐食等。

02

資質、證照

1.營業執照及視頻經營許可

營業執照是企業生產經營最重要的證照,“多證合一”改革以後,營業執照重要性進一步提升。營業執照既是確立企業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據,也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證件和憑據,企業只有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受法律保護。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截至2016年前後,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等已陸續合並爲統一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企業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獲得食品經營許可。

從經營範圍等角度,通常有三點需要關注:

(1)不可超範圍經營

針對酒類零售活動,過往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即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規定期限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2016年《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以後,不再據此實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企業在經營場所同時銷售酒類產品,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證載“經營項目”一欄體現“預包裝食品(含酒類)銷售”即可,通常無需再對經營酒類進行專門的備案;針對煙草零售,我國實行煙草專賣制度,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該類許可暫不能被營業執照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所替代或者統一歸口管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細分爲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餐飲企業應根據實際經營範圍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證載事項,並在許可範圍內开展食品經營。

(2)謹慎經營外資限制、禁止業務

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外商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餐飲企業如經營香煙零售或者开展增值電信業務,在紅籌重組過程中可能涉及對該類業務的剝離,如不剝離相關業務,通常需要考慮VIE架構的使用。僅從境外上市的角度而言,外資限制或禁止業務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擬上市公司重組的復雜性。

(3)食品經營“一地一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踐中,分別從事三餐經營的經營者“共用”同一、不可分割的經營場所,甚至“共用”同一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違反食品經營“一地一證”原則,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此外,一個餐飲服務提供者,受僱其他單位並在該單位指定的地點提供食堂餐飲服務,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就食堂服務單獨辦理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2.網絡餐飲服務

隨着我國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互聯網+餐飲服務”等新興業態快速增長。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此外,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餐飲企業如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3.排污許可

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要求。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並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申領時限。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排污分類目錄》”),餐飲服務並未列入該目錄,因此餐廳等餐飲服務場所暫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分類目錄》,從事食品制造業或者農副食品加工業的企業,應根據目錄所規定的具體行業類別,區分“重點管理”、“簡化管理”以及“登記管理”相應辦理有關排污手續。有別於以提供服務爲主要特點的餐廳,作爲餐飲企業供應鏈重要環節的中央廚房,因其主要功能是生產、加工並且涉及排污環節,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排污手續。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企業的單位。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食品安全堪稱餐飲企業的首要社會責任,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而且影響企業的社會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違反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部分餐飲企業爲消費者提供預充值服務,充值後消費者憑借實體卡或者虛擬卡(即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可以據實劃扣消費金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爲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爲載體的虛擬卡。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目前我國對單用途預付卡主要實行“自動準入+發行人備案”制,在準入階段發卡人雖然區分爲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等,但主要是概念上的區別並無太多準入意義上的限制。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开展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餐飲企業應注意,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於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

此外,北京、上海等多地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不同版本的《預付式消費示範合同》,此類示範文本通常由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餐飲企業开展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之前,需根據相關地方規定,或者通過向主管部門了解的方式落實是否必須選用格式文本。實踐中部分地區爲改善消費者相對於發卡人的弱勢地位、化解商業預付卡交易糾紛、提髙市場效率、保證商業預付卡市場規範運行,可能規定當消費者與發卡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內容時,應按照相關示範同文本確定權利義務;當消費者與發卡人之間的約定與示範合同不同時,應到商務部門備案。

03

消防

酒店、餐廳是人員聚集的場所,消防安全關乎消費者的生命安全,不容忽視。“消防”是餐飲企業香港上市申報過程中的一個重點關注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消防法》”)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衆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衆聚集場所進行核查。申請人選擇不採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2.擬上市餐飲企業通常涉及的消防問題及合規對策

(1)酒店、餐廳所在建築未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此種情形下,相關餐廳通常亦不會通過第二道消防手續,即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該等餐廳因未通過兩道消防手續的核驗,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物業本身未辦理完畢消防手續,通常是業主自身的原因所致。餐飲企業應與業主積極協商辦理第一道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如業主配合困難,包括主觀上不愿配合或者客觀上建築設計存在消防瑕疵而難以辦理,企業需及早考慮提前關停門店或者待租賃期限終止後不再承租該等瑕疵物業。如屬於餐飲企業自有物業,不存在“退租”的可能,企業應積極辦理其第一道消防手續。

消防瑕疵物業的承租人應留意,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其籤訂的租賃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無效的風險。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餐廳經營者如果放任消防隱患的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酒店、餐廳开業前未辦理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

酒店、餐廳作爲公衆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前可選擇告知承諾的方式填報信息或者申請主管部門上門核驗的方式辦理完畢开業前消防檢。酒店、餐廳在消防手續辦完前如已开業,實踐中,因該等“第二道”消防手續辦理的前提是“投入使用前”,主管部門很可能不予補辦有關手續。如繼續使用該等餐廳,企業一方面應積極爭取補辦,另一方面應及時聘請具備專業資質的消防安全顧問,制定並實施適用建築防火及消防安全的標準,確保餐廳已符合辦理取得开業前消防檢的所有實質條件。

擬上市企業自身規模較大,餐廳數量動輒幾十甚至過百,如僅有少量餐廳不滿足消防合規,該等少量餐廳亦應按照法律法規嚴格整改,未辦理消防手續的應及早辦理,辦理完成前,相關餐廳根據法律法規應暫停營業。根據筆者過往的實際經驗,餐飲企業在上市前哪怕僅有一兩家餐廳尚未依法辦理完畢相關消防手續,在答復聯交所反饋問題過程中或者聆訊前的更早時點,如選擇暫時關停相關餐廳從而減少瑕疵事項,將更有利於順利通過香港聯交所聆訊。

總之,消防問題關系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不建議用瑕疵餐廳的數量佔比來衡量問題輕重,如存在問題及早整改,選新的餐廳應確保可以順利通過开業消防檢。此外,根據《消防法》,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及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停業並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擬上市申請人在餐廳店面選用之初即應訂立完善的合規篩選標準,從而減少違規成本以及整改成本的支出,避免消防不合規,從而加快上市步伐。

04

 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繳納

餐飲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勞動強度較大,招人難、留人亦難。餐飲企業部分一线員工,有高流動性的特點。有的員工因已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農村社會福利計劃而傾向選擇不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此外,在部分餐飲企業看來,嚴格爲每一名員工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也確實加重了其企業成本。綜合多種因素,部分餐飲企業不同程度存在未能及時开立社保、住房公積金账戶,以及未能全員、足額及時地爲員工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的狀況。

1.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訂)》,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账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账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該等法律、條例的規定,餐飲企業爲員工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是應盡的法律義務。考慮到企業負擔,特別是新冠疫情期間,餐飲實體店受影響較明顯,國家陸續出臺“紓困”政策,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保證了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的落地。餐飲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享受有關社保費免、減、緩政策。與此同時企業應留意,相關“紓困”政策通常有適用的期限而且退抵政策的前提通常是企業正常繳費,收到繳納的社保費後國家相應退費而非自始不進行繳納。就住房公積金而言,亦有類似政策支持,例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餐飲企業同時應注意外籍員工以及勞務派遣員工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問題。外籍員工社保繳納統一適用社保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則存在靈活性。勞務派遣員工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通常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合同約定執行,避免少繳漏繳。

05

 商業特許經營

連鎖化、標準化經營的餐飲企業憑借其可復制性強、擴張能力強、規範性強以及更容易核查的特點,某種程度上更有可能獲得資本市場青睞。商業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开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开展特許經營,餐飲企業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並及時履行備案義務。此外,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1.特許經營基本條件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特許條例》”),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爲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爲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上述基本條件有三點需要注意:

(1)可以從事特許經營的企業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通常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自然人。餐飲企業在早期經營的過程中,如果由作爲創始人的自然人通過其开設的個體工商戶形式开展特許經營,可能存在不合規的法律風險;在此情形下,擬上市申請人如已通過辦理個體工商戶轉企業的相關手續轉型爲企業,且特許經營信息在商務部進行備案公示,已盡可能彌補原來經營中的瑕疵,則對於名義上的個體工商戶,就不能一概認定不具備特許人主體資格。

(2)直營店是指由特許人擁有的店鋪包括全資擁有和控股擁有,且直營店與特許人應屬同一品牌、同一業務性質。在實踐中表現爲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種形式。特許人的母公司、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子公司的直營店,在滿足相關關聯關系判定情況下可以視爲特許人的直營店。此外,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如果與特許人擁有絕對股權的股東一致,該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鋪通常亦可以視爲特許人的直營店。

(3)“兩個直營店”通常指特許人的同一個品牌需要具備兩個門店,而非不同品牌加計算作兩個門店。“一年”是指同一品牌的兩個店面都要營業滿一年而非僅其中一個滿一年或者加計滿一年。有的企業爲在短期內开展特許經營業務,採取收購兩個持續經營一年以上門店的方式,根據立法本意,此“快捷方法”較難體現該餐飲企業真正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企業應當在收購後統一使用經營資源並實際經營滿一年才更加符合“兩店一年”的條件。

2.相關備案義務

根據《特許條例》,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經營資源信息以及全部被特許人店鋪分布狀況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此外,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籤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3.特許經營合同

實踐中,特許經營合同名稱各異,從加盟合同、品牌合作協議、品牌專營合同到特約經銷協議等不一而足。無論其名稱爲何,如具備特許經營合同的實質,特許人即應受到《特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約束並應嚴格按照合同對外承擔特許人義務。

判斷相關合同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合同,首先可以依照《特許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比對合同條款是否約定了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等相關具體信息,信息齊備則爲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其次,即便合同形式上缺少“加盟”等字眼,如餐飲企業在協議中將知識產權等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並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开展經營,作爲許可方的餐飲企業收取費用,則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該等合同通常視爲特許經營合同。

06

網絡安全審查及數據合規

1.網絡安全審查

網絡安全審查制度是國家安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以及《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營者开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該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對“出境”的定義,以及結合“國外”一詞的通常理解,赴港上市被視爲“國外上市”的可能性低。據此理解,除非事涉國家安全,餐飲企業赴港上市通常不用主動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例如,某擬上市餐飲企業在其申報版本招股書中即表述爲“鑑於公司尋求於香港而非國外進行上市,故網絡安全審查規定不適用於公司本身”。

2.數據合規

發展數字經濟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雖然有別於SaaS企業、互聯網醫療企業以及人工智能企業,餐飲企業從行業屬性而言亦並非與“數據”息息相關,但隨着網絡餐飲服務的興起,外賣點單、在线下單等數字點餐方式無不增添了餐飲行業的“數據”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开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开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涉數餐飲企業需要區分數據收集、數據使用及處理、數據存儲、數據共享或委托第三方處理數據、數據公开以及商業化等不同維度,完善企業數據合規制度。根據工信部近年通報的違規信息,運營App的餐飲企業需要重點關注App是否存在違規收集個人信息、账號注銷難、違規使用個人信息、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以及App強制、過渡、頻繁索取權限等問題。餐飲企業運營的App如存在問題應及早自改自糾,以免被工信部門要求整改或下架。

07

結語

合規經營意味着企業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準則和規範。合規是持續的改進過程,伴隨內控制度的完善而完善,契合法律的修訂而及時作出響應。合規也與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密不可分,能爲社會福祉躬身必然也是懂法守法的企業。同時,從長遠角度,合規經營又能爲企業帶來優厚回報。香港聯交所不時發布代表性的上市申請被否案例,其中不乏因業務不合規而被視爲不適宜上市的情況。合規程度較低的企業,在上市申請過程中,通常亦需要時間完成整改並減少瑕疵事項以順利通過香港聯交所聆訊。在上市申請的過程中花費大量時間整改,無疑會拖慢上市時間表,增加企業成本甚至有可能錯過最佳證券發行時機,爲企業帶來隱性損失。因此,餐飲企業立足自身行業特點,未雨綢繆盡早實現業務、勞動用工、數據保護等多領域合規,有現實的發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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