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


目錄

1、 什么是承諾遲延

2、 承諾遲延的情況



什么是承諾遲延

......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所作承諾未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根據《合同法》第28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爲新要約”。這就是說,對於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不愿承認其爲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爲新要約,要約人將處於承諾人的地位。


承諾遲延的情況

  承諾遲延包括兩種情況:

  1、逾期承諾

  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發出承諾而使承諾遲延。逾期承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同意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因爲它作出的時間晚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諾的全部要件,不能發生承諾的法律效力。

  那么逾期承諾應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雖然它在到達要約人時,對要約人沒有約束力,但因爲它只是時間上有欠缺,所以如果在接到逾期承諾時,要約人還是希望與承諾人成立合同,那么逾期承諾是否可以因要約人接受而成爲有效的承諾呢?《合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承諾有兩種效力:一是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認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約人接到逾期承諾後未及時通知承諾人該承諾有效的,就只能作爲一個新的要約,而不能認爲是承諾

  2、承諾遲到

  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諾遲到。承諾遲到與逾期承諾不同,逾期承諾是在發出時就已超出承諾期限,而承諾遲到卻是在承諾期限內發出,只是在到達要約人時超出承諾期限。《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可見,在承諾遲到的情況下,要約人負有通知不接受承諾的義務,這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要約人未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遲到並拒絕該承諾的,應認爲承諾有效,承諾到達要約人之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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