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上市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借機埋下了收購的“地雷”。如某上市公司(董事人數爲7名)在新修訂的章程中,明確規定“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過全體董事1/4、全體監事1/3的候選人名額,且不得多於擬選人數。”由於目前該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其34%的股份,該規定意味着,收購方無論出於善意或惡意進入該上市公司、持有超過34%的股份成爲第一大股東後,收購方也只能提名一位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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