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核心原則》,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1日發布的成員國國際銀行監管領域裏一份重要文獻,1997年9月1日正式生效。

  《核心原則》共六節和2個附錄,25條原則。主要內容包括:前言;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一覽表;第一節,簡介;第二節,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第三節,發照程序和對機構變動的審批;第四節,持續性銀行監管的安排;第五節,監管者的正規權力;第六節,跨國銀行業;附錄一,有關政府所有銀行的特殊問題;附錄二,存款保護。《核心原則》從有效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發照和結構、審慎法規和要求、持續監管手段、信息要求、正式監管權力、跨境銀行監管等方面,分別對監管主體和監管行爲做出規定。並提出了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大原則,這些原則是世界各國近百年銀行監管經驗教訓的系統總結,反映了國際銀行業發展的新變化和銀行監管的新趨勢

  《核心原則》和《1988年資本協議》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核心原則》是繼《巴塞爾資本協議》後國際上有關行業監管的又一綱領性和指導性文獻。《核心原則》作爲國際上有效銀行監管的通行標準,不僅爲評價銀行監管體系的有效性提供了評判準繩,也爲各國銀行監管方面存在的差距和問題提供了評估方法;不僅爲十國集團所遵循,也陸續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同,並作爲建立和完善本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指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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