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


  近代中國的商埠,基本上分兩類:
  一類是約开商埠,這類商埠是繼鴉片战爭後外國強迫中國履行不平等條約而开的商埠。這類商埠,中國政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停止开放。
  另一類是自开商埠。但這種自开商埠,實際上也是屈從於外國的要求或海關協議的結果。�從以上“商埠”的定義和分類可以看出,《北京條約》中增开的天津爲商埠,應是約开商埠。而《天津條約》开放牛莊、淡水等十處通商口岸,是根據不平等條約开放的,也應是約开商埠
  通商口岸就是約开商埠,是商埠的一種。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兩次鴉片战爭中,中國被迫开放的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共有16處(包括《南京條約》5處通商口岸、《天津條約》10處通商口岸和《北京條約》1處商埠)。

南京條約中劃定的通商口岸

  由北至南依次爲 上海、寧波、廈門、福州、 加上本來唯一的通商口岸 廣州,一共五處。
  英國由此逐步打开了中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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