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

1406 發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購貨單位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出商品的主要账務處理。

(一)對於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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