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
什么是徵收?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爲。一、不動產徵收制度:
1.兩個前提:
A.爲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2.兩個維護:
A.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
B.徵收單位、個人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3、兩個保障:
A.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
B.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二、徵收原則:
1.公用徵收目的性原則:徵收必須出於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則:徵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公平補償原則:徵收必須實現予以公平補償【徵收補償條款:徵收的脣齒條款/徵收一攬子條款】。三、徵收構成:
1.徵收主體:只能是國家。
A.《物權法》未規定徵收和徵用的主體;
B.《憲法》第10-2條規定爲“國家”。
2.徵收對象:
(1)僅限於不動產:
A.集體所有土地;
B.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不屬於徵收範圍:動產/其他無形財產。四、徵收補償:
1.徵收補償原則:
A.誰收益誰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2.徵收補償範圍: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A.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B.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法條鏈接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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