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


什么是徵收?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爲。一、不動產徵收制度:
  1.兩個前提:
  A.爲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2.兩個維護:
  A.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
  B.徵收單位、個人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3、兩個保障
  A.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
  B.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二、徵收原則:
  1.公用徵收目的性原則:徵收必須出於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則:徵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公平補償原則:徵收必須實現予以公平補償【徵收補償條款:徵收的脣齒條款/徵收一攬子條款】。三、徵收構成:
  1.徵收主體:只能是國家。
  A.《物權法》未規定徵收和徵用的主體;
  B.《憲法》第10-2條規定爲“國家”。
  2.徵收對象:
  (1)僅限於不動產
  A.集體所有土地;
  B.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不屬於徵收範圍:動產/其他無形財產。四、徵收補償:
  1.徵收補償原則
  A.誰收益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2.徵收補償範圍: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A.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B.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法條鏈接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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