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稅

概述
經常稅,臨時稅的對稱。依照稅法規定持續徵收、用於支付政府經常費需要的一類稅。是以徵收的持續時間爲標準對稅收進行的分類。一國稅制中的稅種,大多屬於經常稅。它的基本法規比較穩定,未經立法機構廢止,通常都要連續徵收
經常稅與臨時稅的分類標準
經常稅與臨時稅是西方國家的稅收分類方式。這種分類有兩種標準。
①以彌補政府經費的性質爲標準。凡彌補政府經常費需要的稅爲經常稅;凡彌補政府臨時費需要的稅爲臨時稅
②以存續時間的長短爲標準。凡存續時間較長或很長的稅爲經常稅;存續時間較短的稅爲臨時稅。但上述劃分標準是相對的。比如,在政府以經常稅彌補經常費有余時,也常用以彌補臨時費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臨時稅彌補臨時費有余時,也常用以彌補經常費的需要。存續時間較短的臨時稅,有時也會轉變爲經常稅。最典型的是英國的所得稅。1798年,英國爲了彌補英法战爭的臨時經費需要,由財政大臣(後爲首相)W.皮特(小)首創战時所得稅(三級稅),1802年战爭結束,徵收中止。次年战事又起,英又重新开徵所得稅,並宣布六個月後停徵,實際上直到1816年战爭結束才停徵。後於1842年又徵所得稅,經過多次反復,直到1907年才確定所得稅爲“恆久稅”,即經常稅。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