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權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範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它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權限,也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何謂行政自由裁量權?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爲:“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爲的權力”。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勳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須在所限制的範圍內行使”。 王名揚先生認爲:“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採取和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採取某種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採取行動的決定在內”。

  概括地講,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和範圍內,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條件,在各種可能採取的措施中進行選擇的權力。它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是一種真正的和實質的行政權力。

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

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爲:

  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方面,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行爲方式方面: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爲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爲與不作爲。

  3、做出具體行政行爲時限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方面,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爲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方面,如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