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什么是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是海難救助法中確定救助報酬的基本原則,指的是救助人對遇險船舶和其他財產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未取得效果的,無權獲得任何款項。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是歷史上非常著名的救助普通法原則,它禁止在救助工作不成功的情況下支付任何救助報酬。它主要在海難救助領域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衆所周知,海運是一項相當復雜危險的事業,船舶經常在海上遭遇種種危險,需要其它船舶實施救助。盡管救助是一項善良的義舉,然而實施救助的船舶也常因救助行爲而自身遭受損失。爲了鼓勵這種救助行爲,國際海事法規定了一旦救助成功,被救船舶應當向救助船舶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但報酬應超過被救船舶的價值,並且,救助行爲如沒有實際效果或救助失敗的,被救船則無需支付報酬。這就是“無效果、無報酬”的原意。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含義

  具體而言,“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方面,“無效果-無報酬”原則以雙重否定方式強調救助有效果是救助人獲得救助報酬的前提條件。救助有效果亦即救助成功,意思是構成救助成功,須滿足兩個條件:


  • 被救物最終被全部或部分獲救;
  • 是該救助對被救助物的最終獲救作出了實質性的貢獻。


  另一方面,“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強調救助無效果時,救助人無權獲得任何款項,而不管他實際上爲此付出了多大的代價;這裏的“報酬(Pay)”在國際上原指救助人在救助服務結束後應得的款項,但因過去沒有特別補償之說,在我國一直被譯爲“救助報酬”,這裏的“救助報酬”也只限於人們現在所說的區別於特別補償的救助報酬。因此,這裏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真正意思應當表述爲“有效果-有報酬、無效果-無款項”。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與特別補償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是在《1910年救助公約》中被確認的,隨着海難救助法的發展,自本世紀80年代起,在救助合同中出現了“安全網”條款和在有關的救助立法中出現了特別補償的規定。特別補償是“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例外。


  根據特別補償規定,救助人在對特定的船舶施救後,即使救助未成功或僅使相對於其所花的救助費用而言是較小的財產獲救,救助人也有權從被救助船的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於其所花費用的補償及一定比例的增加額;這種做法與傳統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是不一致的,爲示區別,現在有人將其簡稱爲“無效果-部分報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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