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

 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开發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隨持股時間長短有所不同,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換言之,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

  政策實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爲10%。該政策實施後,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確定實際稅負。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爲5%,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爲10%,與政策實施前維持不變;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爲20%,則恢復至法定稅負水平。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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