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減除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確定。
  根據國務院於2008年2月1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
  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具體範圍是: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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