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權利(Droit


什么是權利

權利是指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實施一定行爲以實現某種利益的資格,是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


權利的來源

  權利是一個廣泛應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是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1],後在日本也开始使用這個翻譯。[2]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而來。

  在漢語中權利一詞經常被解釋爲“權力和利益”,但是,這和right這個詞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語right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比如生存權利、生育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宗教信仰的權利等等,而並非權力和利益(英語:power and profit)含義的復合,也不意味着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因此將權利簡寫爲“權”,很容易造成權利和權力兩詞混淆,而這兩個詞卻很少有含義上的關聯。權利原本僅指人權,後來延伸出了非人類存在物(動植物、單細胞、病毒,甚至非生物)的權利概念。


權利的內涵解釋

  (1)權利既爲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雖被國家法制設定爲“權利”,但國家如果沒有設置權利救濟的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爲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有救濟”的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爲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則該項利益並沒有“權利”的地位。

  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爲或不作爲的許可、認定保障。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着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社會都是一定的權力和一定的服從的統一。權力有兩層含義: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系,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爲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爲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爲。例如,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爲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相對應而存在。人類爲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人與人之間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按維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會關系可以分爲親戚關系、朋友關系與同事關系,按社會領域的不同,所有社會關系可以分爲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文化關系,而所有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都是價值關系或利益關系,即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任何人一方面應該進行一定的價值付出,另一方面又應該得到一定的價值回報。

  權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權力是指某種影響力和支配力,它分爲社會權力和國家權力兩大類;狹義的權力指國家權力,即統治階級爲了實現其階級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統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種組織性支配力。

  權力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是政治學、國際關系與國際政治學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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