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信托

任意信托(express trust) 任意信托信托當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關系,明白訂定

任意信托
在有關信托文件(契約或遺囑)之中,即這種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爲依據,不受外力幹預。故又稱“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訂定在文件上,亦稱爲“明示信托”。這類信托中的意思表示以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爲最重要的依據。但是,也必須是受托人同意受托,受益人樂於受益。這類信托信托中最爲普遍的一種。任意信托是法定信托的對稱。
內容與原則

信托條款中除必要事項外,要指明信托意圖,而且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權內容是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根據現代信托法的“酌定信托原則”: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權內容以信托意圖爲主要依據,具有爲實現信托意圖所必須的,或適合於當時需要的基本財產權;在明示信托條款有悖於信托意圖或明顯限制信托意圖實現時,他有權只依據信托意圖而不受此類條款的約束;在發生了信托成立時不能預見的特別情事時,受托人還有權依推定信托規則訴請司法判決變更信托條款。

基於上述原則,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往往通過信托意圖和信托條款僅對受托人財產權範圍作原則性限制,使受托人在財產管理信托利益分配上具有自由斟酌權,由此形成任意信托。從目前英美法國家的法制實踐看,大多數信托採取任意信托的形式。

種類

任意信托可分爲兩種:

1.凡信托形成時意思表示已經完備的,稱“完整的任意信托”(Executed express trust);

2.凡信托形成後尚需信托設定者用某種行爲加以補充的,稱“將來有效的任意信托”(Executory express trust)。

參考資料

來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4%BB%BB%E6%84%8F%E4%BF%A1%E6%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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