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義

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或者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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