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爲

信托行爲是指達成信托時所履行的構成法律行爲所履行的手續。信托行爲,一般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籤訂合

同或協議。委托人立下遺囑,經過法院鑑證,也是法律行爲,同樣屬於信托行爲。此外,信托行爲也可以由法律按有關法律強制性建立。
內容

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鑑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的,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托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籤合同,只由信托部門發給委托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信托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行爲的主體是指信托行爲發生時涉及的信托關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信托行爲的客體則是指信托投資行爲所涉及的信托財產

有效要件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托行爲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托財產。《信托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托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托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托,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籤訂時,信托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特點

信托的本質出發,作爲法律行爲之一種的信托行爲,應具有兩大特點:

1、信托行爲是一種角色行爲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關的被期待的一套行爲模式,是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行爲者按照法律爲本角色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活動,就是角色行爲。判定一種法律行爲是否屬於角色行爲,主要是根據行爲本身是否出自或應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托制度之下,不論是委托人,受托人,還是受益人,其在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動範圍均受《信托法》的嚴格規制,其行爲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托行爲是一種抽象行爲

行爲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不在行爲本身,而在於行爲的效力範圍。依此界定,抽象行爲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爲,具體行爲是針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爲。由於在信托行爲成立生效後,其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後果是,產生了信托財產破產隔離功能。由此可知,信托行爲具有抽象性。

參考資料

來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4%BF%A1%E6%89%98%E8%A1%8C%E4%B8%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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