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證


鑑證
一、會計鑑證
  鑑證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鑑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鑑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鑑證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鑑證業務
  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鑑證業務時,應當遵守本準則以及依據本準則制定的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鑑證業務準則。
  鑑證業務包括三方關系、鑑證對象、標準、證據和鑑證報告五要素。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鑑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鑑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9號。二、合同鑑證
  鑑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合同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
  合同鑑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鑑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鑑證手續。
  合同鑑證可以到合同籤訂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當事人,還可以到登記機關所在地辦理鑑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當事人商定到登記機關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鑑證,但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記或者雖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由當事人選擇。
  合同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地與當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協商。
  申請合同鑑證,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合同鑑證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有關專項許可證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籤訂合同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書;
  (四)申請鑑證經辦人的資格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合同鑑證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
  (三)合同標的是否爲國家禁止买賣或者限制經營
  (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五)合同籤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資格,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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