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托

什么是轉委托



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爲。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並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爲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的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爲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轉委托的適用規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轉委托(復代理),《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轉委托在適用中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規則

  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權限範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權限。

  5、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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