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簡介
  UCP500/UCP600 
  國際商會爲明確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責任、付款的定義和術語,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於1930年擬訂一套《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並於1933年正式公布。版本
  隨着國際貿易變化國際商會分別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進行了多次修訂,稱爲《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被各國銀行貿易界所廣泛採用,已成爲信用證業務的國際慣例。但其本身不是一個國際性的法律規章。現行的是1993年版本,稱爲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簡稱《UCP 500》),並於1994年1月1日實行。內容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共49條,包括:總則和定義、信用證的形式和通知、責任與義務、單據、雜項規定、可轉讓信用證和款項讓渡等七個部分。各條款規定了各當事方的責任範疇。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500號出版物使用十余年後,從2007年7月起,被《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第600號出版物所代替,簡稱爲《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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