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流入量

現金流入了量
是指投資項目增加的現金收入額或現金支出節約額,包括:

(1)收現銷售收入。即每年實現的全部現銷收入
(2)固定資產殘值變現收入以及出售時的稅賦損益。如果固定資產報廢時殘值收入大於稅法規定的數額,就應上繳所得稅,形成一項現金流出量,反之則可抵減所得稅,形成現金流入量。
(3)墊支流動資金的收回。主要指項目完全終止時因不再發生新的替代投資而收回的原墊付的全部流動資金額
其他現金流入量。

指以上三項指標以外的現金流入項目

現金流入量的估算

  (1)營業收入的估算。

  應按項目經營期內有關產品的各年預計單價預測銷售量進行估算。在總價法核算現金折扣和銷售折扣的情況下,營業收入是指不包括折扣和折讓的淨額。

  (2)回收固定資產余值的估算。

  假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於生產經營期,因此,對建設項目來說,只要按固定資產的原值乘以其法定淨殘值率就可估算出在終結點發生的回收固定資產余值;

  在生產經營期內提前回收固定資產余額可根據其預計淨殘值估算:對於更新改造項目,則需要估算兩次,

  第一次估算在建設期起點發生的回收余額,即提前變賣的舊設備可變現淨值;

  第二次依照建設項目的辦法估算在終結點發生的回收余額

  (3)回收流動資金的估算。

  假定在經營期內不發生提前回收流動資金,則在終結點一次回收的流動資金應等於各年墊支的流動資金投資額的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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