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

函證是一項審計術語,是指審計師爲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相關披露認定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函證是重要的審計程序之一,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稱爲詢證函詢證函應當由 審計師直接發出,並要求將回函直接寄回審計師。這樣做是爲了防止被審計者篡改詢證函及回函信息。

實施

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出和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

注冊會計師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二)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账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三)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四)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後,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五)將發出詢證函的情況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六)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並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作用

函證可以爲審計師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

例如,A公司會計記錄上記載截至×年×月×日有在B銀行存款100萬元,則審計師可以向B銀行發出詢證函以獲取B銀行對於A公司存款的說明。如果B銀行確認A公司的記錄是準確的,則審計師可以確認A公司會計記錄。

結果及評價

審計師在實施函證後的合理時限內未能收到回函,則應被詢證人進行二次函證。

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後,編制《函證結果匯總表》作爲綜合性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並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函證結果匯總表應當包括:函證編號;被詢證人名稱;函證信息;函證方式;函證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回函日期;回函結果;可確認的信息;信息差異及說明;審計結論。

參考資料

[1] 中國會計網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6/2006/3/li16602248713360021650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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