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目標

一、審計總目標
  《中國注冊會計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規定,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具體審計目標
  注冊會計師了解了認定,就很容易確定每個項目的具體審計目標,並以此作爲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基礎。
  (一)與各類交易事項相關審計目標
  1.發生:由發生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已記錄的交易是真實的。例如,如果沒有發生銷售交易,但在銷售日記账中記錄了一筆銷售,則違反了該目標。
  發生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管理層是否把那些不曾發生的項目記入財務報表,它主要與財務報表組成要素的高估有關。
  2.完整性:由完整性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已發生的交易確實已經記錄。例如,如果發生了銷售交易,但沒有在銷售日記账總账中記錄,則違反了該目標。
  發生和完整性兩者強調的是相反的關注點。發生目標針對潛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標則針對漏記交易(低估)。
  3.準確性:由準確性認定推導出的審計目標是已記錄的交易是按正確金額反映的。例如,如果在銷售交易中,發出商品的數量與账單上的數量不符,或是开账單時使用了錯誤的銷售價格,或是账單中的乘積或加總有誤,或是在銷售日記账中記錄了錯誤的金額,則違反了該目標。
  準確性與發生、完整性之間存在區別。例如,若已記錄的銷售交易是不應當記錄的(如發出的商品是寄銷商品),則即使發票金額是準確計算的,仍違反了發生目標。再如,若已入账的銷售交易是對正確發出商品的記錄,但金額計算錯誤,則違反了準確性目標,但沒有違反發生目標。在完整性與準確性之間也存在同樣的關系。
  4.截止:由截止認定推導出的審計目標是接近於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記錄於恰當的期間。例如,如果本期交易推到下期,或下期交易提到本期,均違反了截止目標。
  5.分類:由分類認定推導出的審計目標是被審計單位記錄的交易經過適當分類。例如,如果將現銷記錄爲賒銷,將出售經營固定資產所得的收入記錄爲營業收入,則導致交易分類的錯誤,違反了分類的目標。
  (二)與期末账戶余額相關審計目標
  1.存在:由存在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記錄的金額確實存在。例如,如果不存在某顧客的應收账款,在應收账款試算平衡表中卻列入了對該顧客的應收账款,則違反了存在性目標。
  2.權利和義務:由權利和義務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資產歸屬於被審計單位負債屬於被審計單位的義務。例如,將他人寄售商品記入被審計單位存貨中,違反了權利的目標;將不屬於被審計單位債務記入账內,違反了義務目標。
  3.完整性:由完整性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已存在的金額均已記錄。例如,如果存在某顧客的應收账款,在應收账款試算平衡表中卻沒有列入對該顧客的應收账款,則違反了完整性目標。
  4.計價和分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調整已恰當記錄。
  (三)與列報相關的的審計目標
  各類交易账戶余額認定正確只是爲列報正確打下了必要的基礎,財務報表還可能因被審計單位誤解有關列報的規定或舞弊等而產生錯報。另外,還可能因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一些專門的披露要求而導致財務報表錯報。因此,即使注冊會計審計了各類交易账戶余額認定,實現了各類交易账戶余額的具體審計目標,也不意味着獲取了足以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對各類交易账戶余額相關事項財務報表中列報的正確性實施審計
  1.發生及權利和義務:將沒有發生的交易事項,或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的交易事項包括在財務報表中,則違反該目標。例如,復核董事會會議記錄中是否記載了固定資產抵押事項,詢問管理固定資產是否被抵押,即是對列報的權利認定的運用。如果抵押固定資產則需要在財務報表中列報,說明其權利受到限制。
  2.完整性:如果應當披露的事項沒有包括在財務報表中,則違反該目標。例如,檢查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以驗證其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即是對列報的完整性認定的運用。
  3.分類和可理解性:財務信息已被恰當地列報和描述,且披露內容表述清楚。例如,檢查存貨的主要類別是否已披露,是否將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列爲流動負債,即是對列報的分類和可理解性認定的運用。
  4.準確性和計價: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額恰當。例如,檢查財務報表附注是否分別對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存貨成本核算方法作了恰當說明,即是對列報的準確性和計價認定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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