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關稅


約束條件
  協定關稅稅率要受到條約的約束,一般情況下,單方面不得任意修改。原先各國海關均獨立自主地制訂本國關稅,(稱國定關稅),1860年,英法商約相互減讓關稅,出現了協定關稅。這種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籤訂的關稅稱爲自主協定關稅。其後,在世界各國籤訂友好貿易條約時經常使用。殖民主義時期,殖民地國家被帝國主義國家強迫籤訂不平等條約,被迫實施有利於別國的最低關稅,稱爲不自主的協定關稅,或片面協定關稅。隨着殖民制度的瓦解,這種關稅已很少見。
  關稅貿易總協定是當代最大的一個國家多邊協定。各締約方通過雙邊或多邊關稅減讓談判,相互降低關稅,並且把經談判協商後的關稅列入減讓表,不得任意提高稅率,同時受普遍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約束,對其他所有締約方普遍實施,稱爲約束關稅。目前還有一種單向優惠的協定關稅,如歐共體與其在非、加、太地區原殖民地(現已獨立)的國家籤訂的洛美協定中所使用的關稅。歐共體對來自這些國家的進口貨物給以單向的特惠關稅待遇,而不要求這些國家給予反向特惠關稅待遇。我國歷史上的協定關稅

被迫籤訂協定

  中國近代史上的協定關稅,是從1842年中英籤訂的《南京條約》开始的。條約第10款規定:英商“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這一條文,在相應的英文本中是“中國皇帝同意建立一個公平和正規的進出口關稅和其他餉費”,並不含有必須對方議允的意思。而在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中,則進一步分別規定爲“中國日後欲將稅例更變,須與合衆國領事等官議允”和“應與佛蘭西會同議允後,方可酌改”,把外國的“議允”提到突出的地位。由於最惠國條款的普遍推行,中國不取得每個國家的同意,就不能修改任何稅則。

稅率降低

  隨着外國侵略的加強,協定關稅稅率又發生了一系列有利於侵略者的變化。在1843年繼《南京條約》之後籤訂的中英《通商章程》中,進出口貨物的課稅率, 已較鴉片战爭以前有大幅度的下降。例如,進口稅率中,棉紗下降了58%,棉布下降了73%;出口稅率中,生絲和茶葉都下降了58%。而在1858年籤訂的中英《天津條約》和《通商章程》中,稅率又有進一步的降低。他們謊說《南京條約》中已經確定了值百抽五的原則,由於貨價降低,而從量課稅的稅餉未減,因此進一步要求降低稅餉。事實上,《南京條約》並無值百抽五的規定,有許多貨物的從價稅率,都在10%以上。因此,值百抽五實際上是侵略者攫取的一項新特權。這個稅率,一直維持到20世紀。以後由於貨價上升而稅額未變,許多實徵稅率,實際上並不及5%。例如,1866~1867年實徵稅率不及5%的進口貨物有 77項,出口貨物有97項。至於中俄以及中國與法屬安南陸路貿易的稅則,又較海關稅,則減少1/3,取得更加片面優惠的待遇。
  《天津條約》不但降低了進出口貨物的稅率,而且把協定稅則擴大到內地子口稅上。子口稅率固定爲進出口稅率的一半,繳納子口稅後,即可免徵其他內地稅項。這就大大便利外商對洋貨的推銷和對內地土貨的掠取。

收回關稅自主權

  這是中國人民的長期要求。1919年當時的中國政府代表在巴黎和會上提出關稅自主的議案。在1921~1922年的華盛頓七國會議上,中國代表又提出同樣的要求。1925年,九國在北京舉行關稅特別會議。會商增收關稅具體辦法,以上均無結果。1928年起,國民黨政府先後和美國德國、挪威、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丹麥、荷蘭、葡萄牙、英國、瑞典、法國、西班牙、波蘭、希臘、捷克和日本等國,籤訂條約或協定,規定對“現行條約內所有限制中國任意訂定關稅稅則權之各條款,一律取消,適用關稅完全自主之原則”。國民黨政府在 1929、1931、1933、1934和1947各年曾五次修改進口稅則,稅率有所提高。但是,當時中國海關行政權仍掌握在外國人手中,稅率的改訂,實際上仍然需要取得外國的同意,談不上真正的關稅自主。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海關行政權和關稅自主權才真正回到中國人民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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