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產生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結束後,美國爲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提出召开世界貿易就業會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

關稅貿易總協定
1946年由美、英等19個國家組成的聯合國貿易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就業會議上通過了該“憲章”,通稱《哈瓦那憲章》 。與此同時,由美國邀請包括中國在內的23個國家,根據這一憲章中有關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進行了減讓關稅多邊談判,採納了《哈瓦那憲章》中關於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籤訂了《關稅貿易總協定》,並從翌年1 月1日起臨時生效。

總協定38條,宗旨是促使成員國達成互利互惠,以求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促進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擴大商品生產和交換,增加就業,提高生活水平。

發展概述

二次大战之後,國際經濟嚴重蕭條國際貿易秩序混亂,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开的國際貨幣金融會議(44個國家參加)建議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开發銀行(即世界銀行)和國際貿易組織,作爲支撐全球經濟的三大支柱來調節世界經貿關系,推動全球經濟的復蘇和發展。

1946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定召开一次國際 貿易就業會議,並成立了一個籌備委員會着手起草國際貿易組織章程。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召开的第二次籌委會會議同意將正在起草中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中涉及關稅貿易的條款抽取出來,構成一個單獨的協定,並把它命名爲《關稅貿易總協定》,23個國家和地區籤署了這份“臨時適用”議定書。它於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並根據該文件成立了相應機構,其總部設在日內瓦,成員最後發展到130多個。

世界貿易組織從1996年1月1日取代關貿總協定
關貿總協定是一個進行多邊貿易談判和協調爭議的場所。其主要活動是安排締約國就彼此有關的商品稅率進行雙邊談判,達成減讓協議。締約國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一般每年舉行一次。代表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由締約國在日內瓦的常駐代表組成。總部設在日內瓦。

其成員國分爲三個層次,即締約方國家、事實上適用關貿總協定國家和觀察員國家。

關貿總協定從1947年至1994年共舉行了8輪多邊貿易談判。據不完全統計,前7輪談判中達成關稅減讓的商品就近10萬種。1993年12月15日,第8輪談判(即烏拉圭回合)談判取得更爲重大的進展,代表批準了一份“最後文件”。文件規定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以取代目前的關貿總協定的臨時機構,同時對幾千種產品關稅進行了削減,並把全球貿易規則擴大到農產品服務業。1995年12月12日,關貿總協定128個締約方在日內瓦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告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使命完結。

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協議,從1996年1月1日起,由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關貿總協定。

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國大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代表理事會在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總協定的日常和緊急事務。下設若幹常設和臨時委員會與工作組,其中重要的有“貿易和發展委員會”和“國際貿易中心”。祕書處爲職能機構提供經常性服務

主要內容

關稅貿易總協定》分爲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計38條,另附若幹附件。

關稅貿易總協定
第一部分從第1條到第2條:規定締約各方在關稅貿易方面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待遇關稅減讓事項

第二部分從第3條到第23條,規定取消數量限制以及允許採取的例外和緊急措施。

第三部分從第24條到第35條,規定本協定的接受、生效、減讓的停止或撤銷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從第36條到第38條,規定了締約國中發展中國家貿易和發展問題。這一部分是後加的,於1966年开始生效。

《協定》的宗旨是爲了提高締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利用。主要內容有:

1、適用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之間對於進出口貨物及有關的關稅規費徵收方法、規章制度、銷售和運輸等方面,一律適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但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都作爲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2、關稅減讓。締約國之間通過談判,在互惠基礎上互減關稅,並對減讓結果進行約束,以保障締約國的出口商品適用穩定的稅率

3、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總協定規定原則上應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但由於國際收支出現困難的,屬於例外。

4、保護和緊急措施。對因意外情況或因某一產品輸入數量劇增,對該國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的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時,該締約國可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暫停所承擔的義務,或撤銷、修改所作的減讓。

主要活動

關稅貿易總協定組織主持下,從1947年迄今已舉行了8次多邊貿易談判。

第一次於1947年4~10月在日內瓦舉 行,使佔資本主義國家進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

第二次於1949年4~10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使佔應徵稅進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

關稅貿易總協定框架協議
第三次於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國托基舉行,使佔進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6%;

第四次於1956年1~5月在日內瓦舉行,使佔進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15%;

第五次於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爲“迪龍回合”,使佔進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0%;

第六次於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爲“肯尼迪回合”,使關稅稅率平均水平下降35%;

第七次於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被稱爲“東京回合”。這次談判的重心已從關稅轉移到非關稅壁壘上,並達成七個非關稅壁壘方面的守則。這七個守則,在法律上獨立於總協定,它們僅對在守則上籤字的成員國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次於1986年9月开始,被稱爲“烏拉圭回合”。談判涉及貨物貿易,並首次將勞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談判範圍。除了貨物貿易外,還將知識產權投資問題列入了談判內容。

1990年12月,各談判組都形成了框架協議,但是在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討論的一攬子最後文件,因美國歐洲共同體對農產品價格補貼問題的談判破裂,未能如期完成。

與中國關系
1950年3月臺灣退出總協定
中國是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臺灣當局佔據中國席位

1950年3月臺灣退出總協定,但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總協定會議。

1971年11月總協定取消臺灣的觀察員資格。

198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提出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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