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
地稅系統徵收的地方稅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包括下列稅種: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2、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7、房產稅,
8、車船使用稅,
9、印花稅,
10、屠宰費,
11、農牧業稅,
12、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3、耕地佔用稅,
14、契稅,
15、遺產或贈予稅,
16、土地增值稅。
地稅的產生是由於分稅制。
分稅制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稅思想在財政、稅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家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在稅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制在稅收方面的體現。
在稅收實踐中,某些稅種的收入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稅類。一般來說,共享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徵收、管理,並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稅種。共享稅的決定性劃分標準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徵收管理權,而是稅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稅款歸屬標準進行的劃分。
分稅制的真正涵義在於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至於實行什么模式的分稅制,則取決於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中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稅制,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幹管理體制改爲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僅初步理順了國家與地方的關系,而且調整了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
1、分稅制是一種財政管理體制;目前已在西方國家廣泛採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
2、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爲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爲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3、中國從1994年开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一劃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並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开辦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中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爲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爲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爲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徵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徵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开徵之前爲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爲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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