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

簡介
房產稅

 房產稅,又稱房屋稅,是國家以房產作爲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對房產徵稅的目的是運用稅收槓杆,加強對房產的管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开始推行。但鑑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开始。

房產稅是爲中外各國政府廣爲开徵的古老的稅種。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爲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竈稅”、“煙囪稅” 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志作爲確定負擔的標準。中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爲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开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开始實施。

作用

房產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稅可以爲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稅屬於地方稅徵收房產稅可以爲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稅以房屋爲徵稅對象稅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稅收將成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稅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稅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杆。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稅,可以調節納稅人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若房產稅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稅,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1]

起源
房產稅

 房產稅是爲中外各國政府廣爲开徵的古老的稅種。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爲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竈稅”、“煙囪稅”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志作爲確定負擔的標準。中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爲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將房產稅列爲开徵的14個稅種之一。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並房地產稅。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並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只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徵收。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國家決定恢復徵收房地產稅,將房地產稅分爲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國內單位和個人。

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开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开始實施。

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

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以產權所有人爲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爲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的徵稅對象是房產,作爲房產稅課稅對象的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遊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遊泳池屬於房產。獨立於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築物,不在房產稅徵收之列。

由於房地產开發企業开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开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开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开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徵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但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房產稅

 按照房產余值徵稅的,稱爲從價計徵;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爲從租計徵。

1、從價計徵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
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還應注意以下三點問題: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爲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账,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2、從租計徵:

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按房產余值計徵的,年稅率爲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爲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計算

1、從價計徵的計算

從價計徵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徵,其公式爲: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徵的計算

從租計徵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徵,其公式爲: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稅收優惠
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稅免徵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

6、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重點掌握以下幾項:

(1)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2)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鑑定,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3)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

(4)在基建工地爲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5)爲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

(6)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徵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7)對高校後勤實體免徵房產稅。

(8)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9)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稅。

(10)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徵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徵收房產稅。

(11)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徵收房產稅。這裏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位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

(13)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和選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7、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納稅時間

1、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 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籤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 房地產开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納稅申報,並如實填寫《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相關法規
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現行房產稅的基本規範,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稅:房屋买賣、交換或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產生產權轉移時徵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對銷售房地產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

印花稅:領取房地產權證徵收的一種賦稅。

營業附加稅:對繳納營業稅收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繳納的營業稅爲依據從而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2]

評論

財政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國家採取的房地產新政確實起到了預期的效果,遏制了房價過快上漲。徵收房地產稅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首先房地產稅是與分稅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稅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稅還會增進財產稅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徵房產稅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

試點城市

2010年8月9日,重慶市財政系統一位內部人士透露,重慶已獲中央批準進行房產稅試點,近期將在全市範圍內實行。這意味着,“空轉”了多年的物業稅試點進入了“實轉”階段,更爲重要的是,國家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趨緊”信號在加強。徵收房產稅是打擊投機性空置房的最有效辦法。[3]

有關方面表示,2011年1月11日上海房產稅的方案已報北京,等待相關部門審批。“一旦通過,發號令一響,我們就开始做。”不過,對於廣大市民關心的房產稅具體徵收標準,有關方面明確表示暫不能透露,但可以肯定的說“不會影響合理的居住需求”。[5]

上海2010年10月7日出臺樓市調控細則(又稱“滬十二條”),其中的“限購令”最受關注,這一臨時性的政策中,規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在上海每戶家庭限購1套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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