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



商品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產开發經營企業,經批準用於市場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稱爲商品房。

商品房按銷售對象可分爲內銷商品房和外銷商品房。

內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开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後用於在境內範圍(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外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开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後用於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築物。 爲進一步簡化交易手續、刺激住房消費,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平穩的原則,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發文規定,除花園式住宅、部隊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內銷商品房、僑匯房、經濟適用住房,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動遷房、職工住宅和其他劃撥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統一歸並爲內銷商品住房交易銷售對象爲中國境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改革开放後赴境外的中國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內、外銷商品房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推向市場的,並可以自由买賣交易的房屋都應該是一種商品

但目前的中國房地產市場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开發經營公司开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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