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

簡介
地方稅

世界各國對於地方稅管理權限的劃分大體有三種類型:①立法權與管理權完全屬於地方,地方政府可以決定課徵地方稅收。②立法權屬於中央,地方政府有較大的機動權限。③立法權和基本管理權均屬於中央,地方政府只負責徵收管理

在主要西方國家,地方稅在全國稅收收入總額中的比重一般不高,而且通常由一些收入零星且不穩定的稅種組成。美國的州和地方政府享有相對獨立的徵稅權,銷售稅和財產稅是美國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地方稅種,地方稅的比重約佔40%;英法兩國的地方稅徵管權更小,地方稅比重僅佔20%左右。

在中國,明確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稅份額比較小,而且稅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對於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保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地方特殊問題有一定意義。1984年以前,國家明確劃爲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1985年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後,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地方稅種。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此外,還將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②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公司、有色金屬公司所屬企業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爲地方財政固定收入;③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建築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上述地方稅的立法權限屬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機動權。

種類
稅務登記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2、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7、房產稅
8、車船使用稅
9、印花稅
10、屠宰費,
11、農牧業稅
12、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3、耕地佔用稅
14、契稅
15、遺產或贈予稅,
16、土地增值稅

稅改
表彰先進

現行的地方稅體系是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時建立的,其後在收入劃分方面雖有多次調整,但基本框架未變。1994年稅改初步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稅收制度,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強化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稅改出臺時特定的歷史背景,爲了改變財政收入GDP比重持續下降、中央財政收入佔全部財政收入持續下降的局面,這次稅改較多地考慮了增強中央可控財力,在地方稅制的設計與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地方稅缺乏主體稅種,收入規模小、稅源零星分散,調節經濟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現了財權上收、事權下移的趨勢,導致地方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應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既考慮中央的宏觀調控效果,也要考慮地方的發展需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地方稅如果沒有體現“地方”特點,就談不上地方稅。現行的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體系中,一些地方稅有演化爲共享稅趨勢共享稅也不規範。地方稅首先應突出“地方”特點,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地方稅制在適應一般地區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時,還應有適應老、少、邊、山、窮地區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稅應有區域特點,可以省或大區域爲界。在統一稅法的前提下,賦予地方相對靈活的稅權。尤其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的問題,民族區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則性規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授權。但是,在實踐領域進展不大。國家出臺稅收政策,當然應以全國的普遍情況爲背景來設計,但也應盡可能照顧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差異性,適當考慮一些特殊地區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現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稅收自主權不僅極少,而且與一般地區並無多大差別。在新一輪地方稅改革中,希望在統一稅法的前提下,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對靈活的稅權,以便更好地發揮稅收對少數民族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地方稅制的改革完善要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整體設計中,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第一完善地方稅的稅種。現行地方稅法規、政策有的滯後,不適應變化了的經濟社會形勢,有的又過於超前,可操作性不強。稅制改革要有階段性目標,先從容易做的开始,逐步推進。當務之急是把現有的地方稅種完善起來。地方稅的法規條例有的還是上世紀50、80年代的,已不適應現狀。第二拓寬地方稅的稅基,擴大地稅規模。在時機成熟時开徵一些新稅種,如物業稅環境保護稅、社會保障稅等,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徵收範圍。一些相對固定的政府收費項目,也可劃歸地稅管理。以後各地地稅系統的工作應是兩個方面,一是地方稅收,一是比較固定的行政收費。現在強調建立節約型社會、節約型機關,而多頭收費,各自爲政,造成收費成本過高,徵收不規範,管理相對人奉行十分不便。費改稅改一批,而對近期不能改稅的政府固定收費統一由地稅部門收取,這是拓寬稅基、擴大收入規模的重要途徑。這不是爲部門利益考慮,而是爲了節約行政成本,優化行政服務,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分稅制後,現在稅收收入稅種分別劃分爲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歸屬,理論上現有稅種被分爲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但現實中,各稅種之間的銜接、協調仍有許多欠缺。在稅基方面,一些稅種有交叉;在一些具體規定上也有許多方面需要補充完善。如一個納稅人同時欠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時,應按什么順序清繳(包括是先清欠稅款,還是先清繳滯納金)呢?現在沒有明確,由各地執行把握。而當企業資金不足以同時繳納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時,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會發生衝突,國、地稅系統之間就可能發生競相對納稅人施壓以求爭先入庫的矛盾。現在在一些稅種會計處理上,也存在不夠協調的問題,如對納稅人流轉稅的減免不能列入所得稅扣除項目準予扣除,又構成應稅所得計徵所得稅,使盈利納稅人實際上享受的流轉稅減免額少於批準額。另外,各稅種稅目稅率之間也應協調配套。  

免稅優惠政策對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長期看對稅收的增長也是有利的。但免稅也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增長,在一些貧困地區,財政支出壓力大,免稅若沒有相應的轉移支付政策相配套,地方財政難以承受。如廣西有一個市糖業是其支柱產業,執行西部大开發稅收優惠政策,制糖企業所得稅由33%降爲18%,由於財政政策不配套,該市財政缺口很大,只好打報告要求延緩兩年執行西部大开發稅收優惠政策。這種情況在發達地區是不可想象的。而在廣西一些貧困地區,財政十分艱難,地方政府呼籲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減少地方財政收入時要考慮地方的承受能力,與財政政策相配套。如取消農業稅屠宰稅,調高營業稅起徵點,導致鄉鎮財政收入銳減,但鄉鎮黨政機構改革滯後,人員沒有相應精簡,財政負擔依舊,因財政轉移支付跟不上,鄉鎮級黨政機構缺乏穩定的財力支撐,一些鄉鎮財政舉步維艱。 

國外實行分稅制,有很多成熟的經驗,一些方面完全可以洋爲中用。如在大的原則方面,事權、財權稅權相匹配,給地方以一定的稅收自主權,這一分稅制的基本原則,就很有借鑑價值稅收自主權可因稅種的不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現在的政策表面上看一視同仁,其實由於各地客觀條件存在差異,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不利於經濟社會落後地區的發展,這也使中國稅制的科學性、公平性受到影響。 

地方稅體系

地方稅體系是指構成各種地方稅,其收入的一定規模,明確界定的權利稅收,收集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的統一體。因此,地方稅務系統從地方稅,稅收收入規模,稅務司和有權實施行政機構組成的四個部分。雖然這四個因素中的地方稅體系的地位和影響的不同,但它們是密切相關的充分的連續科學,合理和有效的地方稅收體系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四。文章從四個方面,地方稅務系統對外國的比較分析。

首先,外國地方稅務機關的比較分析

一般而言,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稅務機上海法瑞兒關應包括四個方面:①稅收立法權,也就是說,稅法制定並頒布了建立有權稅。立法權限的稅收中處於核心地位。②有權解釋稅法:這是根據基本的稅收法規,以補充基本法的規定和執行細節的能力。③收集和管理權利:包括徵收稅款和停徵權,以及所產生的稅收收入的過程中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決的權力,收集遇難者的屍體。④徵稅的權利調整:具體的,包括增加或減少稅目調整稅率,減少稅收方面的特權。

正確的稅收是一個等級劃分的重要內容的金融體系,稅收制度也是一個協調機制,在各級的有機組成部分。當我們討論了這個問題,當地稅務機關,而事實上,在談論稅務機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一定程度的權力集中和權力下放,並集權並不是絕對的或絕對的集中場所。特別提到了上述四套是中央權力在正確的地方在什么權利的問題。地方稅體系從國外的情況:

1。強調,中央稅權的主導地位的稅務司的共同權利。值得一提的是,這兩個國家的統一,或聯邦制國家,無論是實施專制式的三權分立模式分散執行國家或分散模式的國家,國家通常有徵稅的權利,根據中央權力地方稅,地方稅,以作出正確的制衡的權利中央稅。例如,雖然美國有一個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但在正確的稅務問題上仍然存在着“雙重制約”,即聯邦國家以及地方和國家稅收權力移交給地方的制約。

2。從徵稅的權利,一定程度的權力集中和權力下放,稅務司的權利,有三種模式:

①分散:分散的特點,各級政府已經給予了很多稅務機關,最典型的美國代表。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對獨立行使稅收權力,包括立法權,解釋權,引進停徵有權調整的權力和優惠的權利,這是形成一個統一的聯邦系統不同的國家和地方的稅收制度這種獨特的模式,雙方的根本原因。的優勢,這種模式是要確保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地方的財政自主權,組織和操縱的財政資源,以實現其財務職能財政的目標,但同時這是一個正確的稅收在各級協調之間的關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適度集中,相對分散:是指權利的某一部分稅收劃歸中央和其余歸地方,如立法權集中,實施分散的所有權,如德國日本。在德國,絕大多數的稅收立法權集中在聯邦,各州在聯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權的範圍內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權力,但地方當局沒有說明下列立法稅。和正確的收集和管理,除關稅和聯邦稅以外的其他權利稅收徵管已分配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特別是着眼於國家一級。日本德國是最相似的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和權力下放的管理使用權在地方,但中央和地方稅收權利,限制了一些更詳細和具體的,地方政府在執行“地方稅法”的行動是受了一些有關規定的限制,如稅收否決權制度,稅率的具體規定的上限,甚至一個統一的稅率。的方式,如果管理得當,可以反映集權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分權,而不是權力下放的優點。
③集中:是指稅務機關的基本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權力機構較少,如在英國,法國,印度和韓國,無論中央稅稅收或地方稅的立法權都分享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僅其專有享有某些稅收調整權和收集電機功率。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正確的影響,稅務司的重要因素模式,集中模式爲基礎的稅務司的權利,廣泛分布在統一的國家和中央系統國家,權力下放的分配模式,在大多數州和分權的國家,而部門之間的權力集中和權力下放適度集中現有的模式是相對分散的單一國家,而且也存在於聯邦制國家。

3。的四個要素,稅務機關看,首先,幾乎所有國家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特別是對關鍵的地方稅收,特別是立法權力,即使是在聯邦制國家(除美國),稅下放權力,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稅所擁有的地方立法權,如德國,除了娛樂稅,狗稅,捕魚和狩獵許可稅和稅收以外的其他稅收立法的國家一級政府,其他稅收立法主要集中在聯邦。在印度,無論中央稅,地方稅或稅收分享立法權,無例外地都集中在中央。至於中央政府的權力,掌握的內容範圍,地方稅和稅收規定的名稱,只有一個原則問題,還是非常具體的地方稅,如納稅對象,納稅人稅率徵收方法非常詳細的規定,集中的權力和廣大發展中國家採取後一種辦法。在前一種情況下,一些稅務余地有權分散,但後者沒有。其次,除了其他稅收的立法授權,在三權分立常常分散在地方,而在專制國家,除了收集和管理權相對集中在中央,但這些權利已經出現在最近幾年,一定數額的權力下放的趨勢,如韓國,法國,分別爲20世紀以來,70年代和80年代進行了自擴大地方自主權和財政權力下放的改革,使當地稅務機關有相當程度的擴大,使規模的地方稅收收入提高。韓國地方稅,如該國的總比例稅收總額經歷了從1975年10.2,1985年和一九九五年12.2上升21.2過程中,地方稅,這一規模的重大變化,反映了地方稅收收入的擴大權力。

4。權的稅務司和標準化的法律制度:從實際出發,法律形式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徵稅的權利,是一種解決納入一個共同的做法,如美國的聯邦憲法與州和地方稅的權利,有一個明確的劃分原則上規定,日本和韓國的權利,地方稅是根據“地方稅”所定的形式。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稅收管理和執行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將有助於保護當地政府的合法權利的執行情況稅。

其次,國外的比較分析地方稅

稅務司地方稅的收入保障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分配關系。從地方稅的比較,我們可以找到:

1,稅收的性質:地方稅收來源分散,流動性差的宏觀經濟影響較小的,規模相對較小的所得稅,或一些零星稅收,但也有一些國家將收入稅收,轉移更多地側重於稅收和其他稅收來源,流動性更強,更大的稅收收入轉移到地方稅,如美國日本。顯然,一個國家稅收的性質,地方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小的地方稅,正確的決定。

2,到形式的稅:地方稅,地方專利稅,有收入來源之間分享的中央和地方稅。一般來說,國家在當地政府擁有自己的專利稅,這些稅收專有獨立的稅收目標,稅收收入的來源也有明確劃分,但也有一些國家的收入來源,交流中央和地方稅或稅收交流,如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在美國德國和其他9個國家的收入稅,消費稅和服務稅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分裂。這種稅收司地方稅的收入來源,以提高靈活性,但也獲得了當地大量財政資源

3。稅務類:一般來說,幾乎所有的國家所涵蓋的地方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所有的稅收,但同時又非常不同的國情,特別是:

(1)財產稅類:這種稅收的主要旅行稅,財產稅,遺產稅贈與稅。由於其強大的區域和影響甚微的宏觀調控,國家一般會被歸類爲地方稅。聯邦州財產稅在國家稅務的比例小,在一個較大比例的地方稅收收入,但物業稅的遺產及贈與稅,許多國家已列爲中央稅,如美國日本,英國,韓國和印度,但也有一些國家被列入地方稅,如德國將被列爲國家遺產稅

(2)所得稅類:
①對分析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團房地產投機者看到溫州的發展,房地產行業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上級機關制定的各項稅收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地方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2、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地方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3、組織實施地方稅及省政府指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編報地方稅收年度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稅收問題進行解釋;在規定的範圍內,組織辦理地方稅收減免報批等具體事項

4、負責系統稅務信息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5、協助省局管理機構編制;管理人事、勞動工資和正副科級幹部;管理系統經費。

6、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承辦較大稅收案件查處;負責稅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7、負責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稅法宣傳稅收理論研究

8、承辦省地方稅務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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