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稅

基本介紹

筵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額徵收的一種稅。該稅實行有起徵點的幅度比例稅率

1988年9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具體徵稅辦法和實施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一、筵席稅的納稅人

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筵席稅的納稅人

二、筵席稅的徵稅對象

筵席稅的徵稅對象是舉辦筵席的活動,具體包括:婚喪嫁娶、宴請賓客等舉辦筵席的行爲

三、筵席稅的計稅依據

筵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超過起徵點的全部價款,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飲食業另外加收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各種價款。

四、筵席稅的稅率

筵席稅採取按次從價計徵,稅率採用15%—20%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五、筵席稅的起徵點

筵席稅的徵稅起點爲,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200—500元;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起徵點幅度內確定。

六、筵席稅的徵收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單位和個人,爲筵席稅的代徵代繳義務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徵代繳。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代徵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徵筵席稅稅款。

法律條規
筵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現已失效)
第一條爲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社會風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爲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爲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筵席稅。

第三條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徵,稅率爲15-20%。
筵席稅的徵稅起點爲,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200-250元,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適用稅率和徵稅起點。

第四條個別需要免徵筵席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單位和個人,爲筵席稅的代徵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徵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徵代繳。

第六條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代徵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徵筵席稅稅款。
代徵的稅款,交地方財政

第七條代徵人代徵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制的代徵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第八條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徵代繳義務的代徵人,稅務機關可按其代繳納稅金額的大小,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規定的幅度內,提取並付給一定的代徵手續費

第九條納稅人阻撓、刁難或者抗拒代徵人代徵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筵席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徵收對象
筵席稅

筵席稅的徵稅對象是舉辦筵席的活動,具體包括:婚喪嫁娶、宴請賓客等舉辦筵席的行爲。筵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超過起徵點的全部價款,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飲食業另外加收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各種價款。

筵席稅採取按次從價計徵,稅率採用15%—20%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筵席稅是一個地方稅種,是否徵收,由地方各級政府確定。

徵收作用
筵席稅

1935年,中國的一些省、市縣开始自定辦法,對舉辦筵席徵稅。1942年,國民政府开徵筵席及娛樂稅,稅率不超過價金的10%。抗日战爭後改爲超過起徵點5倍以下的,最高稅率爲10%;超過起徵點5倍以上的,最高稅率爲2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於1950年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決定开徵特種消費行爲稅,筵席稅爲該稅的稅目之一。1951年,政務院發布了《特種消費行爲稅暫行條例》。1953年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爲稅,把筵席稅目並入營業稅,實際上對筵席不再徵稅。80年代後期,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也出現了一些大喫大喝、揮霍浪費的現象。

爲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社會風尚,國務院於1998年9月22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條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爲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徵,稅率爲15%~20%;筵席的起點爲,一次筵席支付金額人民幣二百元至五百元,達到或者超過徵稅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單位和個人,爲筵席稅的代徵代繳義務人。筵席稅的具體开徵時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1994年稅制改革時,國務院決定將筵席稅下放地方管理徵收與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具體徵收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並報國務院備案。[1]

存在問題
筵席稅

“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國人好客,親朋好友來了,主人往往盡其所能,七個碟子八個碗,款待對方酒足飯飽。不過,受經濟條件限制,過去請客也就是在家張羅,沒多少人掏得起錢,經常請客下館子。隨着生活水平提高,客人來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罷,大都會到飯店訂桌飯局,撮上一頓。至於商務往來,公款消費,更是充斥高檔飯店,一餐下來,動輒成千上萬,也已屢見不鮮。除了好客以外,中國人又崇尚節儉,“歷覽前賢國與家,成由勤儉破由奢”。或許是爲了防止奢靡之風,抑制畸形消費,政府於1988年推出了筵席稅。

筵席稅的納稅人,是在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這裏所說的營業場所,包括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餐廳等等。既是營業場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說,在自己家裏請客,是免徵宴席稅的。不過當初开徵筵席稅時,家宴也涵蓋其中,只是考慮到去居民家收稅,管理、監督多有不便,後來也就停徵了。

筵席稅,說起來,是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來,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外國人,這些人請客喫飯,國家不僅不限制,反倒舉雙手贊成。道理很簡單,他們消費,求之不得,畢竟支持旅遊事業發展,增加外匯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徵收此稅的初衷,根本是爲了引導國內合理消費,反對公費請客,鋪張浪費。

事實上,筵席稅自1988年开徵以來,稅收收入一直不豐。到1994年,全國筵席稅收入僅爲87萬元。當年,國家稅制改革,筵席稅下放,由各地自行確定收稅與否,稅款上繳地方財政。除內蒙古、陝西等少數省份开徵外,多數地方都停徵了筵席稅。到2002年1月1日,內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稅。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徵的筵席稅,爲何會遭遇尷尬,幾乎已形同虛設呢?

稅負過高,是筵席稅實行難的重要原因。中國筵席稅稅率,定爲15%-20%之間,遠高於一些生產環節的稅負。起徵點訂得也比較低,每餐花費200-500元,就要上稅。這一標準,不僅指菜價,酒水、飲料、香煙、主食,全部算在裏面。如果按現在的消費標準,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筆筵席稅。這樣看來,一餐下來,涉及的稅可真不少。就拿酒來說吧,飯店买回來的酒含增值稅,客人購买餐飲服務,這裏面又含着營業稅,一不留神喝多了,還得再計徵一道筵席稅。有道是,砍頭生意有人做,賠本买賣無人幹。飯店自然會想方設法,讓食客做冤大頭,把增加的稅負轉嫁到他們身上。可是,如果因此背上個宰客的名聲,也會丟了回頭客,生意難做長久。所以,餐飲業對筵席稅的態度,是滿肚子不樂意,能漏就漏,省一個是一個。

稅收實施成本高,是筵席稅難以爲繼的又一原因。道理明擺着,稅務人員是下面千條线,上面一根針,各種各樣的稅,如果都由他們一手操辦,只能是有心無力,事倍功半。特別是筵席稅,總不能讓稅務人員成天餓着肚子,一桌桌地算計花費多少。因此,筵席稅採用代徵代繳方式。也就是說,由經營餐飲業一方負責代徵代繳筵席稅。筵席稅的收繳方式,使徵收難以得到保障。譬如說,一撥客人到A餐廳喫飯,花費600元,A餐廳應該代徵稅金,可如果餐廳老板循規蹈矩,照章辦事,不免开罪了食客。此處要收稅,自有免稅處。頭腦活泛的B餐廳老板,把600元餐費一分爲三,开了3張200元的發票,低於稅法規定的起徵點,神不知鬼不覺,把稅抹平了,买賣雙方皆大歡喜。稅務部門縱有三頭六臂,也不能洞察秋毫,即便哪家飯店倒黴,被稅務檢查抓個正着,也無非交點罰款了事。對此,稅務部門雖早有察覺,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對遵紀守法的餐廳,按照代繳稅款,提取一定比例,作爲代徵手續費給商家。可商家更精明,一餐幾十元的代繳稅款,代徵手續費恐怕只有區區幾元錢,比起客人的消費來說,真是小巫見大巫。如此看來,筵席稅徵不上來,也就不足爲怪。

筵席稅下放以後,大多數地方取消了這塊稅收,並非出自無奈,而是從經濟生活實際出發,採取的明智之舉。當初國家开徵筵席稅,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20世紀80年代,中國經濟持續升溫,富裕階層开始形成,窮人乍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追求奢華、高消費、大喫大喝現象。這一時期,腐敗現象也开始擡頭,公款請客送禮、大喫大喝之風迅速滋長。國家开徵筵席稅,本意是引導消費,制止腐敗,本無可厚非。但時間一晃過去十幾年,經濟形勢早已不同過去。隨着計劃經濟市場經濟過渡,國內市場由原來的供不應求,變爲供過於求,一方面买方市場形成,大量商品積壓賣不出去;另一方面,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中國經濟出現了緊縮跡象,內需不足成了大問題。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已成爲當務之急。而擴大內需,既包括投資需求,也包括消費需求。別小看一桌酒席,不知要帶動多少產業,創造多少就業機會。再看筵席稅,橫刀立馬,對消費發難,與當前的經濟形勢很有些背道而馳的味道。再說懲治腐敗,恐怕還要多想想別的法子,從源頭上做文章。事實證明,靠徵收筵席稅,想剎喫喝風,像是隔山打虎,發揮不了大作用。

筵席稅在內蒙古开徵和停徵,爲上述觀點提供了很好的實踐支持。1988年,國家出臺 《筵席稅暫行條例》 ,當年,筵席稅就落戶內蒙古自治區。1994年筵席稅下放,內蒙古是少數保留該稅種的地方之一。作爲一個內陸省份,內蒙古經濟欠發達,財政开支時時捉襟見肘。筵席稅作爲地方稅種,它的徵繳,對地方財力增加大有裨益。但形勢變了,人們的觀念也會發生變化。比如唐朝時,以豐腴爲美,圓潤豐滿的楊玉環是人們的偶像。可如今,骨感美人大行其道,減肥、瘦身成爲時尚。稅種設置也是如此,當年的優秀稅種,會隨着經濟形勢的改變,而變得不合時宜,風光難再。內蒙古屬西部大开發战略要地,开發西部,謀求經濟發展,是緊急要務。俗話說,無工不富,無商不活。要吸引投資,廣交朋友,沒有正常的應酬交往,在中國恐怕還不行。筵席稅收入事小,招商引資事大。2001年1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宣布,停止徵收筵席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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