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娛樂
  

娛樂稅是對經營文化娛樂企業組織舉辦文娛演出單位,就其售票收入收費金額徵收的一種稅。電影、戲劇及娛樂,原是特種消費行爲稅的一個稅目。1953年修正稅制時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爲稅,這個稅目改爲文化娛樂稅。1956年5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由毛澤東主席籤置令公布了《文化娛樂稅條例》,5月4日,財政部公布了《文化娛樂稅條例施行細則》,在全國施行。

納稅人  

娛樂

 

 

娛樂稅的納稅人爲以經營電影、戲劇、歌劇、舞蹈、音樂、曲藝、雜技等文化娛樂企業、文化娛樂組織舉辦文化娛樂演出的單位。其計稅依據是以經營企業和演出單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收費金額稅率是按城鎮人口多寡和電影、戲曲等不同娛樂種類分級確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個等級。甲級適用於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爲25%,戲曲爲10%;乙級適用於30萬以上不滿10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爲20%,戲曲爲8%;丙級適用於10萬以上不滿3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爲15%,戲曲爲6%;丁級適用於2萬以上不滿10萬人口的城鎮,稅率是電影爲10%,戲曲等4%;戊級適用於2萬人口以下的城鎮及農村,稅率是電影爲5%,戲曲等爲2%。另外條例還規定,不適宜按照規定稅率執行的地區可按照規定提高或降低稅率
 

稅收優惠

《文化娛樂稅條例》還規定了減稅免稅的內容。其中有:(1)爲慰勞人民解放軍、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或者爲籌募教育、救濟基金所舉辦的義務演出,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全部免稅;(2)專場放映新聞紀錄、科學影片全部免稅;(3)收費低廉的街頭演藝全部免稅;(4)爲兒童專場演出的文化娛樂項目全部免稅;(5)小型文化娛樂企業、小型文化娛樂組織,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6)其他演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文化娛樂稅於1966年9月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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